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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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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2.30
施行日期
2019.12.30
文号
津政办发〔2019〕15号
主题类别
自然生态保护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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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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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津有关单位:
  《津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津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津市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津市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甲基丙烯酸烯丙酯第三条 津市市河道采沙由津市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津市市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机制,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建立采砂船舶总量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采砂产能,加强源头管控。承担辖区内砂石开采、禁采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研究制定政府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防洪影响、通航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等专题论证,经常德市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开采区水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对采砂作业的生产、运输销售和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社会治安等全面监管,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定期向湖南省、常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采和禁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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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津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负责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安装监控设备,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可采区超量、超时限、超范围等违法采砂行为。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的原则、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采(运)砂船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停泊水域,强化对停航船舶的监管。辖
区内人民政府负责停靠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船舶长期停泊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值守。科学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规划,规范砂石集散中心设置,负责制定砂石集散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河道范围为禁采区:金属钙
  (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二)堤防、闸坝、水文观测、取水、排水、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险工、险段;
  (四)桥梁、码头、渡口、电缆、管道、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航道及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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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砂石开采总量。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按省水利厅审核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后。
 
第七条 河道水情、工情、汛情等发生紧急情况或者航道变迁时,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根据实际情况,报津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调整禁采范围、禁采期限。
 
第八条 在行政区内从事采砂作业的闲置采砂船(包括禁采期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应当在本行政交通(海事)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制度。津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发证、统一收费、依规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设备和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有效;
  (四)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我市砂石开采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由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常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边界河道实行河道采砂许可时,应征求相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津市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紧急开采砂石。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四条 河道砂石实施许可公告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河道砂石实施许可后公布许可情况,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考核,考核结果报津市市人民政府。津市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监管、运管单位通报表扬;对采砂问题突出的监管、运管单位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对组织领导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监管、运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津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交通部门在我市澧水干流及河道,依法对采、运砂船舶有效证件、采运凭单和采、运砂情况进行稽查。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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