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18
【字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汽化【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门萨邦苏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
  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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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
  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众相结合的原则。”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将第五条、第十一条(即现行的第十条)中的“土地”、“城建”分别修改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5、删除第八条;
  6、将第十条(即现行的第九条)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由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树木所有者协商解决。”
  7、将第十五条(即现行的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该线路的电力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2)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七日书面通知前款规定的用户。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停供的,报设区的市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8、将第十六条(即现行的第十五条)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9、删除第十八条。
  七、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将第七条“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的“地”删除;
  2、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删除第十五条。
  八、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三十五条。
  九、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八条。
籼稻  十、《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煤炭的矿山企业,其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3、将第十条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4.5:5.5;市与县的分成比例为2:8。”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免征、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一、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将第四条、第十条中“市(地)”修改为“市”;
  2、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二、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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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第十七条“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中的“地”删除;
  3、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三、证件哥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1、将第一条中的“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第四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3、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同一市(地)”修改为“同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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