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朱高煦
《郁南县城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城规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
                            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
 
 
 
 
 
 

郁南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2003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编制县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城镇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政府根据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规局”)是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直接实施县城总体规划管理。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持续发展。
    (一)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新区开发应当实行“工业进园”,并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相结合,逐步将旧城区的污染企业关停或外迁。
(三)新区开发应实行“住宅进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式私宅用地,过去遗留未建的,必须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空坪隙地应当布置街头绿地、小游园等,进行绿化美化。新区居住小区用地内中心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的10%海门市海南中学,政府社团用地不少于总用地的15%,商业服务用地不少于总用地的20%,上述绿地率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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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列入规划红线确定范围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要求拆除,原则上不准零星新建、改建,经县房管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允许解危加固,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旧区改建房屋和周边是低层住宅的插花地新建房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必须先由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对报送房屋图纸进行技术性审查,再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具有地方特和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涉及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都必须按照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严加保护,保持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建筑、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
在控制建设地带内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先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再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风景名胜、山体水系、古树名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工业企业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拆除或迁出;在其外围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限制建筑高度、密度、体型、彩等,并规定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严禁破坏风景名胜生态环境的一切建设活动。
(二)应当切实保护鹅公山、象山、飞凤山、烈士山、枕头山、九塘山、龟头山、克仁冲山和大王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等自然山体的稳定和完整及其周围的环境。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它用;绿线内的土地,不得出让建设。
(三)应当切实保护西江河、黑河、锦秀湖、新湖、九星湖、文塘水库等地表水体,保证
水体的清洁和水域的安全。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蓝线内不得擅自填埋或占用水面,严禁向水域排污或倾泄污染物、严禁爆破采石挖沙,禁止一切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四)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保证其安全生长,因开发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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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一)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先规划、后用地,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不得开发建设。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港口、防汛工程、国防设施、人防设施、绿地、广场、高压电走廓、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城市四线”需要保护和预留的用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对控制建设的用地确需使用的,应当由县城规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在城镇规划区内,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以上尚未进行建设的用地,按土地闲置的年限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由县城规局根据城镇规划另行安排。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政府根据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须迁建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规局共同安排。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应当向县城规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由县城规局对规划选址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镇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与选址意见书不符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集体)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向县城规局提出申请,由县城规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镇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集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集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县城规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景观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没有县城规局提出的规划许可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建设单位(集体)或个人向县城规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转让建设用地的,转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城规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县城规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用地单位(集体)或个人应无条件清退场地、恢复原貌或绿化。白细胞介素12
第十二条 征用地红线内有规划道路的,用地单位、集体(包括农民自留用地,下同)或个人必须负责规划道路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无偿提供用作修建道路或敷设、架设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的用地。在征用土地范围内,负责按规划建好道路、排水渠、街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凡未完成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其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
无论过去或现在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集体或个人均须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含原有建筑物产权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工程预算等〕填报《建设工程申请表》,向县城规局提出申请。
(二)县城规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布局、朝向、通风、采光、视线、建筑风格、建筑立面和建筑彩等方面。
(三)申请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并报送县城规局,县城规局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和立面效果图,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城规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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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集体)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县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后,方可委托具有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放线。经县城规局验线后,方可动工兴建。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尚未动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动工的,该证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根据城镇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超前规划、配套设置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建设。
(一)新建、扩建城镇道路,市政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并一律铺设地下,现有道路改造时原有各类架空管线也应同时埋地。新铺设和改造的城镇道路3年内不准破挖道路。
(二)道路绿化、路灯和交通信号灯、公交停靠站点、路牌、消防栓、行人道及其他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建筑物临街面一般不设置围墙,使用功能确实需要的,必须向县城规局办理报批手
续,围墙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和其他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材质和彩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大型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筑的,必须向县城规局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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