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26
现代化仓库【字 号】济政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音乐能力测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洪昭光现状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和人工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稻田湿地等。
  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
  (三)农业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区、渔业区的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农渔民发展生态养殖,减少湿地环境污染,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同时对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四)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的湿地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湿地边界争议、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睢宁县李集中学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区域内航道和航行的船舶进行管理,监督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减少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九)科技部门负责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和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键盘映射 
第二章 湿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七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湿地范围和界线,设立湿地界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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