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阎霄汉金华市林业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 号】金林发〔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金华市林业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林发〔2017〕39号
   
 婺城区、金东区农林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农办、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林业分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金华市林业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关于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金市财农〔2015〕90号)有关要求,特修订新一轮《金华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林业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9日
金华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林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关于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金市财农〔2015〕9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林业发展、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8年至2020年。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政策有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林业产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目标和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市属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林业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任务申报、项目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金华市本级实施林业发展的有关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单位、国有林场(苗圃)、林业企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户、林业种植(养殖)大户等。
  第八条 支持重点为珍贵彩树种造林、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建设、生态文化基地和森林城镇建设、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语音播报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珍贵彩树种造林补助;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培育和设施建设补助;
  (三)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助;
  (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建设以及生态文化建设、森林城镇建设补助;检阅教学设计
  (五)林业科技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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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项目。
  第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区属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市属项目按竞争法分配。
  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文化基地、森林城镇建设等已列入省政府对市政府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对新命名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根据不同级别,每个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命名为省级、国家级的生态文化基地,每个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对新命名为省级森林城镇的乡镇,每个补助15万元。上述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影像和资料制作、宣传、绿化、建设及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对区属项目的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工作任务量、有林地面积、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各区自行制订《立项指南》或参照市属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后上报市林业局确认,市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确定各区补助资金。
  (一)工作任务量根据各区上报并经审核确定的珍贵彩树种造林、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任务量确定。
  1. 珍贵彩树种造林。根据造林树种、株数、面积等确定。
  2. 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培育和设施建设。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圃或采穗圃)类别、建设面积、自主培育新品种数量等确定。
  3. 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1)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基地抚育面积、生态复合经营面积、新造林面积、低效林改造面积等确定。
  (2)林下经济发展。根据基地规模、种类、复合经营面积等确定。
  4. 林业科技推广。根据推广科技成果数量、应用面积等确定。
  5.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根据病虫害防治面积确定。
  (二)有林地面积按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面积确定。
  (三)绩效按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属项目按竞争法分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市林业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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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次年的林业发展计划任务至市林业局、财政局。各区应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属项目由各项目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直接上报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项目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后,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林业发展资金的需求预算,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应组织认证后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于10月底前将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和资金需求建议上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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