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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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
碳纤维布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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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方案一:平行空间论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林区内的国有森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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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方案二:
shifugao(一)占用国有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占用集体林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氯-5-甲基吡啶(二)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城镇规划区内为实施城镇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请(说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规情况)和城镇控制性详规批复及附图。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还应当提供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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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林地的权属证明。政府统一征地的或者没有权属证明的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的林地证明的正式文件(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万事无忧4(五)需要征收林地的,应当提供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征收林地补偿协议。政府统一征地的,对集体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补偿依据标准及补偿落实说明的正式文件。
(六)相关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落实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并附争议林地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新余学院学报
(八)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重点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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