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与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
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与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南京雾霾天气第八条[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价和考核等信息。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围、边界、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管理、评价考核等信息,但依法应当的除外。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依托已有各类举报平台,受理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第九条[鼓励地方立法]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或规章。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组织划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组织跨省域和陆海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划定围]各省(区、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开展科学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与水土流失、土
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与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生态保护红线应保持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或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或各类保护地的耕地、人工商品林,以与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风电、光伏设施所涉与的国土空间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边界和落图] 在确定边界时,应结合自然边界、各类保护地边界、河湖海岸边界、土地调查或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并与省级与以上重大规划相衔接,准确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张之洞路
各地应综合运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或大比例地形图,做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清晰,落图准确。
第十三条[勘界定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在重点地段(部位)、拐点和控制点设立界桩;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与其他人员密集或易到达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树立标识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污损和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
第十四条[红线标识]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生态保护红线标识,并对生态保护红线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钛阳极氧化第十五条[红线调整]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在通过技术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边界或功能分区依法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围自动调整。
后摄影
第三章  人类活动管控
第十六条[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
类开发活动。
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类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展以下人类活动:
新闻翻译(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二)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海河湖岸线等活动;
(三)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包括大面积开荒,规模化养殖、捕捞活动;
(四)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金属、有金属等制造业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2: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620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生态   保护   红线   国家   活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