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案例

从“告密者”案件看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朗·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他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与社会程序论等著名理论不仅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及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现今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 20 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代表,富勒与霍姆斯、庞德、鲁维林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四位法学家。他开创了关于社会秩序的“目的--手段”关系理论研究,他提出的“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与道德的理论争议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而他对于社会秩序性程序的研究更使其当之无愧地成为 20 世纪最伟大的社会程序学家。
富勒提出的最为著名的理论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观点,与传统自然法理论不同,无限空间他认为道德不是独立并高于法律的抽象的社会价值,而是法律自身所蕴含的特质。因此,他认为法律是价值的载体,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这种道德不是法律具体内容的善,而是一种形式上内在一致的要求,一种手段上而非目的上的道德。在与实证法学论战的过程中,富勒首创了一个的重要观点,即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判断法律效力的“权威标准”,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的内容而不是渊源,法律与道德之间难以人为地划出一条
泾渭分明的界限。
一、“告密者案件”问题的提出
李福菊1944, 被告作为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 她为了脱离丈夫而更好地投向另外一个男人的怀抱, 就向纳粹当局密告丈夫在回家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最终, 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 其夫被判死刑。该法令规定, 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都是非法的。但后来这位丈夫经过短期的囚禁后, 未被处死, 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 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乃至被送上法庭的这位妇女在成为被告后, 是这样为自己辩解的: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 她并没有犯罪,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刑的。但联邦德国法院却坚持认为, 被告所依据的法令电炉软件, 由于违反了基本道德原则, 因而是无效的。另外, 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的, 而是为了个人目的,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的良知和正义感。法院最后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
该案中, 法官判处被告徒刑的理由是因为这位妻子所依据的法令违反了基本道德原则, 是无效的法令, 其所坚持的是“典型的自然法观点”。此时人们欢呼雀跃, 赞颂这是自然法学说的胜利。以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认为, “法律的被遵守, 归根到底在于它有道德性, 在于
按公众的眼光, 它们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在富勒看来, 以往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有两点不足:一是对道德本身不够关注, 二是忽视了法律的内在道德, 或者说, 是以简单的“法律正义”掩盖了维持法律系统如何可能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富勒眼中的道德
富勒在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 剪板机连杆首先阐明了道德的含义。他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 虽然这两个概念并非富勒首创, 但他却对此做了全面阐述: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和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 是一种美德;义务的道德则始于人类成就的底部, 规定着有秩序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基本规则。在他看来, 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按照他所能做到的美德去生活。在决定什么行为应有法律禁止的问题上, 必须在义务的道德那里去寻求帮助。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 是社会的基本框架, 违反它就会遭到社会谴责, 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愿望的道德虽然同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 但却是法律制度下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换句话说吉林工业大学, 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 不为恶的道德。富勒并不赞成愿望的道德只关涉个人, 义务的道德只关涉他人, 而是认为这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都要以社会关
系作为参考。富勒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是为了弄清道德本身是什么意思。但笔者认为, 他对这两种道德的论述在很多方面是站不住脚的:其一, 他把道德只划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因为义务的道德可细分为肯定行为和克制的道德, 而追求的道德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个人美德和社会目的的道德。其二, 富勒没有讨论这些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三, 他没有讨论道德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不同, 例如, 如何区分道德理想与非道德理想的问题等。
三、富勒眼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认为, 程序自然法是基于人性需要的。人类活动必然是以目的为导向的, 或者说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 因而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是因为这些活动能帮助他们实现最终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既然人类活动在本质上是有目的的, 那么, 各种活动就只能从他们的目的和结果这个角度切入方可被理解。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既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 也是人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创造和认同的结果, 所以法律制度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是行为与观念、现实与理想的统一。不仅经过组织或正式机构制定的法律制度是这样, 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习惯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也是如此。虽然法律制度有制约人们行为的作用, 但只有当法律进入人们的思想
意识、得到人们的认同后, 才能发挥其制约人们行为的作用, 否则即便是强制性地推行某些规章或纪律, 也难以奏效, 甚至名存实亡。
正因如此, 富勒将纳粹法律视为非正义的, 或者说是违背人性的, 因为违背人的目的性的制度设置是不道德的, 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人是为自身活动的有序化而设置的。因而富勒强调, 只有法律制度符合法的内在道德才可称之为法律, 而不论这种法律在实体性道德的意义上是否是恶的。由此可见, 富勒对实体性道德的据斥是由于现代社会的道德多元而无法达致共同的道德, 而程序自然法则是人的本性的必然要求, 是可以取得一致的道德。“正如富勒在设想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时候, 他设想的立法者是一个暴君。这意味着一个暴君制定的法律, 可能在外在价值上是邪恶的, 但是只要他试图有效地实现这些邪恶目的, 那么就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富勒的贡献在于, 葱白薄膜他在反对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他彻底背离了自然法传统的对法律的具体道德内容的要求, 而提出了法律自身的道德性问题。也就是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与其外在的某种类似规则之间的外部关系, 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
日本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雅虎日本》923日报道:
日本东京申请2020年奥运会成功的一个原因,混血儿女主播泷川雅美提到日本社会具有拾金不昧的风气。泷川雅美在其陈述中说:“过去外国游客在日本丢失后又回来的欠款有3000万美元”。
事实上,泷川雅美低估了这个数据,根据日本警视厅2012年的统计数据,日本全国2012年拾金不昧的金额超过了189亿日元(12.6亿人民币),仅东京地区就有30亿日元。
日本刑法中有一个“遗失物等横领罪”,规定,如果拾到的东西在7天内不交给警察的话,一旦被发现,就会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0日元的,而且还会社会信誉造成严重的影响,以后结婚、工作、贷款都会受害。
同时,日本还有《遗失物法》规定,丢东西的人在被别人交还东西之后,要给予相当于遗失物价值5%20%的报偿。
上述案例中,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
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光市母女杀害事件是指在19994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一名刚满18岁的少年闯入民宅杀害女屋主并对遗体奸淫,然后杀害其11个月大女儿的重大杀人案。
这是日本近年来最有名的未成年判死刑案例。但此案和日本多数死刑判决一样,一直没有执行。
案发经过
1999414日下午,嫌犯福田孝行乔装成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进入被害人本村弥生(23岁)家中,随后将其压制企图性侵,被害人激烈反抗,福田便将其掐死,再将其遗体奸淫。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3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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