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附件6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附编制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
权重计算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管理规定......................................................................................................................................................1
第三章 运行维护......................................................................................................................................................2
第四章 技术措施......................................................................................................................................................2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编制说明...............................................................................................................  4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运行管理水平,防止由其引发或扩大电网事故,特制定本预防措施。
第二条 措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措施针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在运行中容易导致典型、频繁出现的事故(障碍)等
环节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辖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装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男生女生金版封面引用标准
以下为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0-20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 5044-2004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各网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奇猴负责所辖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直流电源装置的运行监督和归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及
上级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预防事故措施,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并不断完善本地区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规范。
(二)各发、供电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三级直流电源装置技术监督网,即公司(局)、基层单位、专业班站。
(三)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技术职能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本单位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预防事故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分析、设备评估;经常开展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研究。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不断完善和修订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预防事故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监督贯彻与实施。
第七条 技术管理
(一)直流电源装置出厂应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图纸、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蓄电池组还应提供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二)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档案,从设计选型、方案审查、设备监造、
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资料等各个环节抓起,作好设备全过程管理。
(三)运行部门和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企业及上级有关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规范、反事故措施要求,认真做好直流电源系统的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分析、设备评估、资料挡案等各项维护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水平和可靠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一)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
(二)110kV变电站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一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两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部分重要110kV变电站可配置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
(三)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原则上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对原有运行采用“电容储能”、硅整流器、48V电池简易直流电源装置或无直流电源的变电站,应安排更换和改造。
(四)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配套的充电装置的稳压精度和稳流精度均应不大于±1%,输出电压的纹波系数应不大于1%
第九条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直流电源装置除由本站电源的站用变供电外,还应具有可靠的外来独立电源站用变供电。同时应满足两台及以上站用变的配置要求。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的方式,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正常运行时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应分别接于一段母线上。当装有第三台充电装置时,其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何一台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
第十条 为使蓄电池始终处于满容量备用状态,各组蓄电池均应采用全浮充电方式运行,各类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应严格按照制造厂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直流系统熔断器应分级配置,上下级熔体应满足选择性配合要求。一个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制造厂系列产品。使用前宜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检,同一条支路上的空气开关和熔断器不宜混合使用。
直流回路中采用空气自动空气断路器时,必须选用合格的直流空气断路器,严禁采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对已经采用的,必须安排更换。
第十二条 铅酸蓄电池长期处于浮充电方式运行,会使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密度、容量等产生不均衡现象,甚至出现“硫化”,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运行中蓄电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和核对性充放电。
第十三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造成事故,应作好蓄电池巡检、定期测量单体电池电压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
第十四条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为保证新建、扩建工程质量、蓄电池应处于完好满容量充电状态,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全容量核对性充放电,并应与制造厂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阀控式)相吻合。必要时由蓄电池制造企业现场指导安装或进行充放电工作。
第十六条 充电装置交流供电输入端应采取防止电网浪涌冲击电压侵入充电模块的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当装置或系统在动力母线与控制母线设有降压装置的系统,必须采取防止降压装置开路造成控制母线失压的措施。
第十八条 采用高频开关模块整流的充电装置,整流模块最低应满足“N+1”的配置,并采用并列方式运行,任意充电模块发生故障,不影响直流系统运行。
第十九条 为确保变电站直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运行单位应从设计选型、方案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资料等各个环节抓起,作好设备全过程管理。玩牌绝技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措施的目的和依据以及本措施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措施从直流系统配置、方案设计、设备选型、交流供电、蓄电池组、充电装置、监控装置、设备监造、安装试验、交接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预防事故措施要求。在编制过程中,走访和调研了大量设备制造厂家、运行单位、专业归口管理单位、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并参考了一些电力企业的现行直流电源系统预防事故措施规定。
本措施只提出了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的一般原则性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设备种类和管理方式制订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措施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但并不仅限于此。
第三章 反倾销论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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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管理相对比较薄弱,加强直流专业的管理,首先应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程序,实行直流电源专业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技术管理
本条从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的技术管理角度,提出了直流专业管理应具备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运行单位应开展的主要技术活动。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本条从直流电源系统的配置方面,提出了预防事故的措施要求。
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在《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中已规定了高频开关电源在模块设计上应满足N+1配置,因此,采用两台高频开关电源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可满足运行要求。
110kV变电站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一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两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部分重要110kV变电站可配置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这里提
出的是最基本的配置要求,在实施中,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该最低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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