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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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毛集论坛
【公布日期】2016.05.30
空气污染的调查报告枕部∙【字 号】荆环函〔2016〕85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函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梅宁华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定,为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下称“各级园区”)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全面推进四湖流域环保专项整治工作,促进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实现绿大发展和各级园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园区应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保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等规划充分对接,践行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突出绿低碳循环发展,在对环境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划定生态空间(生态红线)、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布局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避免或减缓生产活动对自然生态、人居环境和人健康的不利影响。提出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严格环境准入门槛,积极依托环境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产业发展布局的科学性、前瞻性、精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建设绿、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积极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园区。
  各级园区和产业布局应严守国土开发空间主体功能定位,符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
与绿发展规划、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沿江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荆州市港口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规划环评及批复的要求,位于长江行泄洪区和分蓄洪区的各级园区应同时符合防洪规划和行滞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会商发改、经信、住建、规划、水利、河道、安监、农业、商务等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的各级园区及相关建设项目,应落实省、市领导的要求,进行清查和整合,采取查、关、治、罚、复、退的措施,并做好生态恢复。
  各级园区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环评工作。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开展跟踪环评,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将项目与规划批复符合性、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符合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强化论证,严格把关。加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项目环评审批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目前,各级园区在集中供热、天然气供应、污水收集管网、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取得明显的进步,但还存在局部污水收集管网不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部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缺失、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系统不健全等问题。建议各级园区规划文本中应编制清洁能源规划章节、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细化给排水规划、污水处理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逐步实施。应重点加快完善雨污分流收集管网,尽快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园区工业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集中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地表水体环境容量设置规范的污水集中排放口,并通过水利主管部门的许可,未得到水利主管部门许可的,不得向长江干流及支流排放污水。加快推进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的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切实改善生态质量环境。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做好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工作
  近年来,各级园区高度重视规划控制范围内环境敏感区的搬迁安置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效,但部分产业园区范围内仍存在企业和环境敏感目标混杂共存的现象,加剧了环境信访
投诉问题,增大了环境风险隐患,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制约了开发区绿、共享、协调发展。应在划定生态空间(生态红线)、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布局的基础上,明确对产业园区尤其是化工园区相关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保护距离和环境风险防控距离的管控要求,做好上述距离内的居民、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大型人集中活动点、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富营养化水域等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工作。应该搬迁的应及时搬迁,未搬迁前,应要求相关企业不得投入生产。不能搬迁的,要采取合理的避让和原地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园区周边城乡规划功能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在各级园区周边规划和新建上述环境敏感区。
  此函。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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