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 号】赣府厅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水库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吴栓牢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江西省绿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绿矿山建设
  第四章  绿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马鞍山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建设绿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醚基汽油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矿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按程序纳入各级绿矿山名录管理。其中市级绿矿山仅适用于市县级发证矿种的中小型(生产规模)矿山,其他矿山应按照省级以上绿矿山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绿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激励理论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绿矿山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矿山建设目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专家库,
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生态修复基金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矿山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节约能源,引导矿山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验收、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矿山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等。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杂志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矿山监督管理。
  (六)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绿矿山评估核查,监督企业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及闭库治理销号、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矿山监督管理。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绿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审核矿山是否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参与绿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矿山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绿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九)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绿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十)银保监局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绿矿山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全省银行保险业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金融服务。
  (十一)证监局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绿矿山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
第三章  绿矿山建设
  第九条 矿山企业是绿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绿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矿山。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矿山的违约责任。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绿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矿山,但应当参照绿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和管理,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产矿山企业的协商,
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协议内容。鼓励大型(生产规模)生产矿山3年内通过绿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生产矿山应当明确绿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矿山企业在开展绿矿山建设前应编制《绿矿山建设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绿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按标准完成绿矿山建设且符合下列先决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申报绿矿山: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581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矿山   绿色   建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