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 号】青水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心理素质强化训练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 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每月定期抄录用户的结算水表,加价水费以收费单位当月抄表水量数据和市水务管理局核定的当月定额为依据进行计算,并按月收取。当年的新增用户、当年由居民性质转为非居民性质的用户,当年不收取加价水费。
 
造船工艺第六条 加价水费由收费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分别以“超定额累进加价二档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三档水费”的名称单独列明加价水费的应交数额。
 
第七条 同一用户在同一用水地点存在多块结算水表的,可以向市水务管理局申请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
  用户将多块水表合并作为一户处理的,户下水表的定额将合并统计考核。收费单位以户为单位出具包含自来水费及污水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二档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三档水费等费用的收费发票。
 
第八条 用户应及时交纳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的,与逾期未交水费一并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参照用户的正常水费违约金计算标准执行。
 
红的种子第九条 产生加价水费的用户对抄表水量有异议的,可自抄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收费单位提出复核申请,收费单位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确认抄表水量无误的,用户应缴清所有水费和加价水费,经催交超过15日仍未缴清的,海润集团可依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停止供水。
 
第十条 因收费单位原因造成加价水费计算或收取错误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山东明水汽车配件厂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定额的,应持申请表、生产经营及用水量变化合理性证明材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调整申请通过后,尚未查表收费的,当月生效;已经查表收费的,次月生效。
 
第十二条 因定额核定原因造成加价水费计算和收取错误,或者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超定额用水,符合加价水费减免条件的,用户可向市水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水务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收费单位应根据市水务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重新计算加价水费。需要退还加价水费的,用户应凭市水务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到收费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在其收费的计算机系统内实现对加价水费的核算和统计,并利用现有收费渠道进行加价水费的收取。海润集团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的加价水费收取及退费情况明细表报市水务管理局。
 
第十四条不确定性分析 加价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海润集团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宣传和培训、
水效领跑者创建、水平衡测试、节水工程建设、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器具推广等。
 
第十五条 海润集团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加价水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报市水务管理局留档。海润集团应当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报市水务管理局调整后实施。
 
第十六条 海润集团应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完成上一年度加价水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市水务管理局留档。
 
第十七条 加价水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加价水费。市水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定额管理和加价水费收取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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