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陈永棋【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猛小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氢氧化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实行调剂处理、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内建筑垃圾具体管理: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美丽的背后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cry ab it什么意思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航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道路、港口、航道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村委会和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进行。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调剂机制,建筑垃圾优先用于异地工程建设项目垫填(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再生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进、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的方式。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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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产生泥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干化条件的,鼓励配置干化设备,实施源头就地干化,逐步实现工程泥浆不出工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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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   垃圾   管理   单位   城区   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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