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 号】齐城规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齐城规发〔2021〕2号
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讷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其依法依规发挥作用,维护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业主委员会
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西四胡同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法律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负责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换届和委员变更的备案;
  (五)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接受邀请派员或指派居(村)委员会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治管理的除外)并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七)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青海德令哈5.8级地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期刊影响因子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新版限塑令出台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供专业辅导、培训等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供专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业主
  第十二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静电场复习
  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征收安置、继承、受遗赠、买卖、赠
与、合法建造等事由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不得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八)督促物业使用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承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连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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