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0
∙【字 号】津城管监〔2022〕106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普通程序
教书育人期刊 第一节 立 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责令改正
第四节 处罚决定
街边小摊
第五节 法制审核
第六节 听证程序
第七节 期间和送达
第五章 处罚执行
第六章 结案归档赛钛客rat9
第七章 附 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委管辖,按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管辖的案件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二个以上区城市管理委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城市管理委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指定管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谢宁方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依法审查,由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陆立军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各级城市管理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
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各级城市管理委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线粒体第十九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二十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本级城市管理委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二日内报本级城市管理委备案。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据职责或者根据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或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