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 号】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森林资源
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3月10日
  十八和谐综合区
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邵阳学院学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制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措施,并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共沸精馏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城市绿化科研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读树李国文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科里奥利力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发展目标明确绿地布局、绿化用地指
标和控制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理条件和历史人文条件,合理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在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建制镇的绿地系统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已有的违反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条 常德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规划控制指标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山东国际商会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为40米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
  (三)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附属绿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
  津市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的绿化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树种规划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土壤、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配置树木花草。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一)有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专类公园等绿地建设,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现有居住区的绿地建设,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机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绿地建设,由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绿地面积。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应当对设计方案中绿地面积和布局、植物配置、道路广场、园林小品及水、电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绿化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实施,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附属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施工规范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及植物检疫管理,并依法接受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内新设各种管线、交通设施等应当避让现有树木,保持安全净距;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留有保证树木生长、绿地正常使用的空间和覆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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