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23
【字 号】兰政办发[2008]14号
【施行日期】200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职责,体现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及雁滩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域内负有城市管理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其所辖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相关职责、管理效能的客观评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市执法局受市政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的绩效考评工作。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管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计划、市容市貌日常监管和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厕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考评内容为本区域内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报告、说服引导、规劝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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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考评内容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作业队(所、站)的考评内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管理绩效考评按照“月检、季考、半年评比、年终总评”的方法,采取不定期检查、明察暗访、实地察看、随机抽查、定期考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每月检查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并视情况可随机抽查;
  市执法局受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委托每季度考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 纺织材料与应用
灿都  市政府考评领导小组半年、年终考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一次;
阳性反应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考评领导小组每月考评所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一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月考评管辖的执法中队及环卫作业队(
所、站)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聘任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在全市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社会监督员切实履职尽责,作用发挥好的,将结合年终评选工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评结束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备查。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
仕途 肖仁福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四条 考评标准按工作职能分类、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每项累计扣分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每次计分不记入下次计分周期。具体计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的评定,以月检查、季考评、半年考评与年终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分值由随机抽查平均分值(5%)、月检查平均分值(5%)、季考评平均分值(20%)、半年考评分值(30%)和年终综合考核验收总分值(40%)相加构成。
  第十六条 区政府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40%)、环境卫生工作得分(40%)和街道办事处得分(20%)相加构成。
  高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得分(50%)和环境卫生工作得分(50%)相加构成。
  第十七条 计分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为良好;60-80分(不含)为达标;60分(不含)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加分:
  (一)受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二)受省、市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情况属实的,每次加0.5分;
  (三)在重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中完成任务出的每次加0.5分。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体系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终综合考核验收中给予扣分:
  (一)被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二)对上级领导或部门指出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三)被省、市新闻媒体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分;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市管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且未按要求整改达标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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