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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0
【字 号】津城管监〔2022〕105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独眼 喙鼻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及下设执法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包括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音像记录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ctd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根据执法需要、执法人员数量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六条 具体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及委下设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执法记录、材料制作、数据文件归集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
  第八条 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活动;
  (二)行政处罚:检查勘验、调查询问、陈述申辩、集体讨论、责令改正(整改)情况复查以及简易程序处罚等执法活动;
  (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
  (四)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的编号、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情况;
  (五)行政检查:双随机抽取及检查过程以及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过程;
  (六)行政征收:对征收有异议的陈述、申辩及作出决定的过程;
  (七)送达过程: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八)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需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前款涉及的工作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并及时归集保存。
  第十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事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意见等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报执法监督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执法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对于涉嫌犯罪或者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
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于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空气轴承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rna干扰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相关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制作其他文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2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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