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现代汉语频率词典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
程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综合管廊、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下穿隧道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第三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责任分工 
(三)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维护行业管理,监管设施移交,制定管理标准,协调处置管理问题,指导开展设施质量提升工作,编制年度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牵头组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的实施。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八佰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象征手法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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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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