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4
【字 号】津城管监〔2019〕237号
【施行日期】2019.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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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监〔2019〕237号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2019年11月14日西游记金蝉脱壳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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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有监督指导职能。
  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评优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级城市管理委、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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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纪律及道德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
知识就是力量论文  行政执法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吃东西、吸烟、以物扇风,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头发。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工作时间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集会集训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对于肢体明显伤残、女性孕哺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装。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因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商场、酒店、网吧等购物休闲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和买卖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给非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标志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必须姿态端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形象。
学会看病教学设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位置就位。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着便服时或未列队人员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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