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试行规程2011提要:第一条 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无瑕号事件 厦门市区域城管执法试行规程2011
第一条 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主动作为、劝导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促进和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违法行为:
一业主或者使用人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
二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行为未立即制止,未及时城管执法部门的;
四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开挖、埋设施工作业前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未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
五未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机动车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的;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制止和纠正;
二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暂停供水、供电服务,通知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当事人的房屋转移登记;
五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
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违法行为,按以下方式区分和认定:
一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住宅区公共设施、房屋的共用部位或者在住宅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具体指未依法经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敲打、拆改建筑物的屋盖、楼盖、承重墙体、立杆、框架柱、支墩、支撑、楼板、梁、屋架、连接点、悬索、基础等行为;其中,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剪力墙不含填充墙属承重墙体,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一般均视为承重墙体;
三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是指擅自改变原建设规划核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重点查处将住宅“一套改多套”行为,以及在原设计为居卧室、客餐厅、阳台等功能的部位上增设卫生间或扩大原卫生间面积查处关键点是将原卫生间的坐厕移位的行为;
四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严重违反规划、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混音
五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是指违法停车堵塞消防通道或违法停车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其未按期改正的行为;
第七条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行为的执法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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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或接到众投诉或巡查发现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自行改正,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应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将通知供水供电企业暂停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验、拍照摄像等;
二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
三 城管执法部门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应当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x12>花腔女高音 四诉讼期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城管执法部门终审胜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行完毕或自行改正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恢复供水供电服务、取消对房屋转移登记的限制;
第八条 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执法规程如下:
一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或接到众投诉、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自行改正,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应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将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验、拍照摄像等;
二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三 对上述违法行为拟并处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强制拆除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仅采
取拆除措施的,可以按照厦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办理,即:制作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拆除前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注:该规定修改后按新规定执行、强制拆除;对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房屋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改正的,应当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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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完毕或自行改正后,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恢复供水供电服务、取消房屋转移登记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