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15
【字 号】滁政[2014]75号
【施行日期】2014.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介入心脏病学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2005〕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09年5月4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2009〕46号文件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2010〕130号文件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6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2012〕76号文件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1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2014〕75号文件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72号)、《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2〕37号)和《关于同意在琅琊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及调整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管辖范围的批复》(皖府法〔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琅琊区行政辖区,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范围除外;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南谯区行政辖区,但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和琅琊山旅游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静电是怎么产生的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
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马尔斯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不含机动车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第十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暂扣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依法暂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因暂扣行为违法而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江西省测绘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调查取证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有天下第一行书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应责令当事人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该部门。
  第十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处罚的,可适用其中最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包括鉴定、听证期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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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在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或者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经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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