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12.08
陈树隆与芜湖女干部施行日期
2006.02.01
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强生物流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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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tl市长 张津梁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本规定已明确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在城市管理的重点、复杂区域,可以建立和试行众协管制度,聘用一定数量的众协管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一般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 建立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下列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接受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主管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统一调度、指挥城市管理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或参与管理下列事项: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综合行政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和设置审批;其中对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八佰拜
  (二)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主要街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规划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安部门负责审批的各类大型集会活动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就维护市容环境、临
时占用市政工程设施、临时占用车行道以外的道路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各类大型集会活动之前,应当将活动申请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局;
  (四)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批管理,并将审批情况相互告知:
  1、临时占用车行道以外道路的,由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
  2、临时占用车行道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审批;
  3、工程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同时占用车行道、车行道以外道路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由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共同研究,统一审批。
  第十条 县、区行政执法局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职责,并接受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区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其委托,承担本县、区行政区域
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区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裁决;对应当由县、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行为,县、区行政执法局未予查处的,市行政执法局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或者协调、组织县、区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园林、环保、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区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向同级行政执法局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治安队伍,协助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没有法定时限的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后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同级建设、园林、环保、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但遇紧急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并由该局局长主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一)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的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三)经部门之间协调,意见仍不统一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事项;
  (五)需要通报和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区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同级建设、园林、环保、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事项互相告知制度。
  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决定和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配合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和进行配合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行政执法局。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程序公正。
  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要求前款所列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第三章 综合执法范围
  第十六条 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从高空向下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的;
  (二)在墙壁、电杆、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养犬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和安全防护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交通工具破损不洁、带泥行驶或者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在市区抛撒纸钱,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七)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或者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霰弹  (九)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十)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或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批准规定并严重影响市容的;
  (二)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城市公共广告栏的。三个一切
  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1: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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