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
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十八大党章修改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
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法,也是后世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礼不下庶人”本意指礼的作用是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
关系用不同的礼调整,不同等级之人适用不同的礼,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尤其是各级特权阶层享有的礼,不适用庶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贵族犯罪,一般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及在郊外秘密执行死刑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也不意味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实际上,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特别是“犯上作乱”而被处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网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及侵犯官私
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荀子·修身》称:“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李悝认为“王者
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并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nvnu历史地位:《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
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中央经线
3、简述文景时期的形制改革
答:汉文帝时期,黄老学说的盛行,约法省刑的推行,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社会生活,为改革刑制提供了基本条件。促成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缇萦上书。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这次改革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尽理想,改革中有由轻改重者,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劓刑、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使受刑者难保性命,造成“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后果。汉景帝在文帝改革基础上,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刑数量。第一次,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时又改革刑具,颁布《棰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次改革无疑是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统计年鉴2013
4、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糖基化修饰答: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一准乎礼”。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第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500条,既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第三,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唐律一般比后世的明清律处刑也为轻。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律的历史地位则表现为:其一,唐律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
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皆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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