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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以墨、劓、剕、宫、⼤辟等旧“五刑”为基本刑罚体系,其主体是⾁刑和死刑。 (⼆)秦汉时期旧“五刑”的废⽌
1、秦代刑罚体系的基本特点
死刑种类繁多,⼿段野蛮残酷;⾁刑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劳役刑⼴泛使⽤,由重到轻形成体系,主要有城旦舂、⿁薪⽩粲、⾪⾂妾、司寇、候等;财产刑也⼴泛使⽤,主要有赀、赎等刑。 2、西汉⽂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沙县县委书记
⽂帝时期废除⾁刑的改⾰。⽂帝⼗三年(前167),因缇萦上书⽽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景帝时期对笞刑进⾏了两次改⾰。
葛树志一地烟灰⽂帝、景帝的刑制改⾰的意义。从法律上废除了以⾁刑为基础的旧“五刑”制度,是刑罚体系由野蛮、残
酷⾛向⽂明、⼈道的重⼤变⾰,也是⼈类社会由愚昧落后⾛向开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化。
(三)魏晋北朝新“五刑”体系的初步形成
压差计(1)魏晋南北朝时期,缩⼩族刑连坐范围,减少⾁刑等酷刑,限制死刑执⾏⽅式,并以流刑取代宫刑,为新“五刑”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魏律》⾸次提出新的“五刑”概念,由死、髡、完、作、赎、罚⾦、杂抵罪等七种刑名构成。
(3)《晋律》死、髡、赎、罚⾦、杂抵罪等五种刑名。
(4)《北魏律》死、流、徒、鞭、杖。
(5)《北齐律》杖、鞭、刑罪、流、死。
(6)《北周律》杖、鞭、徒、流、死共25等。
(四)隋唐时期新“五刑”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