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场所的教义学分析

Rechtsdogmatik Analysis of “Internet Public
七夕之国
赵薇天使旅行箱>添花核心Place”
第六套幼儿广播体操作者: 卢勤忠[1];钟菁[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 法学
带隙基准
页码: 91-105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2期洛杉矶大地震
主题词: 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摘要:身体能否进入不是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志。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存在身体无须进入但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条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与网络空间内的虚拟行为不是相同概念。将网络场所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书本不是公共场所不能作为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的例证。公共秩序
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差异并不表明,《网络诽谤解释》越权了。司法机关的扩张解释不是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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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空间   网络   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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