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忠案的7点思考

王成忠案的7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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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号“东⽅审判实务”,已获授权发布
作者:黄磊法官,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
编者按:
黄磊法官在我们的法律实务⾥⼀直是⼤神⼀级的存在,对于⽬前社会普遍关注(尤其是全体法官特别关注)的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我们听听他怎么说。
01、将王成忠审理的林地纠纷案的争议焦点界定为林地转让的价款究竟是多少,究竟应当采信哪个转让合同的话,王成忠法官被定罪的⼏率不⼤,因为法官如何采信证据,这就是他依法⾏使审判权,即便结果是错的,也不能定罪,甚⾄不能说是错案。这也是王成忠法官在回答公诉⼈讯问该案的争议焦点时,极⼒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采信60万元还是600万元的合同的原因。
丁酮肟02、该案件按照郭长兴的主张,实际上是林地代卖合同纠纷。既然不是买卖,根本就⽆所谓合同价款,那么郭长兴同时⼜答辩主张合同价款是60万,实际上是⼀种退⽽求其次的代理策略。就像有的代理⼈在法庭上会说被告根本就不⽋原告的钱,但同时⼜主张原告⾏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样。两个主张看似⽭盾,其实是采取了两个步骤的防御。即第⼀,我不⽋钱。第⼆,即便法庭认定我⽋钱,原告的起诉也已
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如果林地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圈定为究竟是林地转让纠纷还是林地代卖纠纷的话,虽然也牵涉到法官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如何⾏使裁判权等问题,但相⽐较前述1来讲,王成忠法官被定罪的可能性要稍微⼤点。作为控⽅来讲,应该极⼒往这⽅⾯指引,但控⽅对民事案件的知识点掌控,要远远逊于他们对刑事案件的把握。虽然指控王成忠构成的是刑事犯罪,但是否构罪终究还是要回归到对民事案件争议的判定上来。
03、在李笑岩案的审判中,控⽅是这样认定林地过户原因的:李笑岩因还不了郭长兴的钱,所以就先把林地过户到郭长兴的名下作为抵押。这实际上是⼀种让与担保。这种说法⼤致效果同2,但不同于1,对王成忠不利。
beijingreview04、王成忠是否构罪控⽅不仅需要证明2、3的真实法律关系,⽽且还需要证明王成忠明知真实的法律关系⽽基于“枉法”的意图故意作出错误的认定。“枉法”是⼀个主观的想法,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客观⾏为表现推理出来。从⽬前来看,控⽅并⽆必胜把握。控⽅⼀旦推理不好,就会陷⼊和王成忠⼀样的境地,即,应当采信的没有采信,应当调查的没有调查。那么,控⽅⼈员下⼀次便有可能站在王成忠今天的位置,今⽇座上宾,明⽇阶下囚。
05、不必过分苛责于史震审长。别说⼀个合议庭的审判长,整个辽源中院都有可能左右不了局势。史震审判长说不定正暗⾃窃喜,感激王成忠的法庭表现。如果舆论持续发酵,王成忠案有可能会异地审理,那么史震审判长就丢掉了⼀个烫⼿⼭芋,何乐⽽不为呢?
06、民事再审驳回起诉,没有进⼊实体审理,等于没有对林地民事纠纷性质的认定给出⼀个最终的说法。相⽐较作出⼀个实体处理结果来讲,这对王成忠极为有利,也极可能是辽源中院集体智慧的结晶。如果⼤家当成⼀个普通民事再审案件来进⾏讨论,那你就当真了,也就天真了。世界田径锦标赛
07、枉法裁判罪类似⼀个⼝袋罪,只要裁判结果有误,什么都可以往⾥⾯装,这是套在民事法官脖⼦上的⼀个枷锁。因为,民事案件需要法官综合各类信息判断如何采信案件证据,运⽤⾃由⼼证,分析判定证据效⼒、证明⼒,根据盖然性作出事实认定是民事法官的⽇常作业,避⽆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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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2:2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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