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伐之法”看春秋时代的“出师之名”
作者:张 锋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9期
摘 要:春秋时期战争法中的“出师之名”实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于文献记载中随处可见。这样一个庞杂的法律体系不可能是凭空冒出来的。它能够有如此的规模,就一定有其自有的历史渊源存在。要对春秋时期的“出师之名”进行法理分析,东博神相
就必须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探求这个体制的源流,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因此应要从中华法系中最基本的“出师之名”体系中说起,这便是《司马法》中提到的“九伐之法”。 关键词:九伐之法 春秋时代 出师之名
一、“九伐之法”:中华法系早期的出师之名
据《司马法》:“贤王制礼乐法度,乃作五刑,兴甲兵以讨不义。巡狩省方,会诸侯教育体制改革,考不同。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诸候,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
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祗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冢宰与百官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1又说:“会以发禁者九:凭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禽兽行则灭之。”这也正是《周礼》所谓的“九伐之法”2。“九伐之法”wps2002按照《周礼》和《司马法》的说法,是周代“天子征伐”中所使用的“出师之名”。迄至春秋时期,“九伐之法”仍然为伯主和诸侯间征伐所常用。这是中华法系中比较初始的一套战争权利规则。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从西周一直执行到春秋的“九伐之法”。这个“九伐之法”vistabootpro列出了当时人们认为的九种国际间应受刑罚处罚的罪行,分别是“凭弱犯寡”、“贼贤害民卵黄磷蛋白
”、“暴内陵外”、“野荒民散”、“负固不服”、“贼杀其亲”、 “犯令陵政”七个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