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行示威中打砸他人财物行为的司法定性

游行示威中打砸他人财物行为的司法定性
王明江
摘要:在游行示威中打砸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还包括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对此类犯罪行为不宜独以寻衅滋事罪惩处,应结合案件事实,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认定相关犯罪,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确保刑法的准确实施。
  在外交活动中,由于两国关系的紧张,引发广大国人抗议而引发的游行示威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不法分子借机混入游行队伍实施打砸抢的行为也不少见。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引导民众游行示威以释放爱国诉求的同时,对借游行示威实施打砸抢的行为人也在依法惩处。对借游行示威聚众公然劫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定性,刑法已作明确规定,在此不作评析。[]对借游行示威实施打砸财物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的定性,见诸媒体报道的多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值得商榷。
  一、游行示威中随意打砸财物行为类型
  从媒体报道及现场情况看,游行示威中随意打砸财物的行为类型具体包括两种: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侧重于行为不具有合法理由或根据。游行示威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集中表现为任意砸毁汽车、商店等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不仅仅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基于其侵害法益的双重属性,本类行为的后果并不仅仅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还包括对他人财产的毁坏。
  ()在游行示威时不接受管理、起哄闹事,造成财物损毁数量较小、但情节严重的
  游行示威活动区域,一般都有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引导游行示威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但极个别参与人员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引发较大规模冲撞行为,造成公共场所财物一定程度的损坏和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更有甚者,攻击他国外交人员,打砸损毁使领馆财物。这类行为由极个别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起哄闹事行为引起,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包括我国的公共财产和他国使领馆财产),不但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还对国家对外形象产生较大损害。
  二、游行示威中打砸财物行为的性质
  游行示威是公民正当的政治权利,但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实施打砸行为,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特定法益的侵害。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可以肯定的说,游行示威中随意打砸财物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调整集中体现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但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如仅将游行示威中打砸财物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概括为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就难以得到落实。因为,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从不同角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法益是人的生活利益,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标准所推论出来的,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的目的具有同质性、能分解为个人法益(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换言之,保护社会法益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必须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得刑法保护,这就有必要联系个人法益确定该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法益。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各罪名所涉及的内容,包含着对社会法益的保护,实质蕴含着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即对个人生命权、健
康权、财产权的保护,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也包含着对社会法益保护前提下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因此,游行示威中打砸财物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对该类行为的调整既包含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也包含于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
  三、游行示威中打砸财物行为的规范评价
  在作规范评价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基于爱国心态组织的游行示威,应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超出正常游行示威活动范围的随意打砸财物行为,才应受到刑法的评判。同时,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其是否触犯刑律的基点,行为人损毁财物数额的多少,则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前述两类行为均未达到规定的情节要求时,不能以犯罪论处;而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针对在公共场所随意破坏公私财物行为的法律规定,最早可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11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将在公共场所进行破坏骚扰归入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并且列举了四种类型:1、以打人取
,随意殴打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严慰冰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第293条所列举的四种行为类型,便是源于该司法解答。据此,基于我国刑法现状,对游行示威活动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便可归入寻衅滋事罪这一口袋罪的惩处范围中。
  但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刑法规定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设置为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条件,其基本法定刑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法定刑,司法实践就存在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后的罪名选择情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区别此罪与彼罪实无必要,更有可能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具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危害后果,结合该罪在刑法典中的顺序与地位、刑法的目的,罪刑法定的基本理论,同时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准确定罪。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的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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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刑法规定看,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团队氛围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对游行示威中随意打砸财物类行为的完整罪状表述。随意打砸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动机非常复杂,实践中也成为司法机关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难题所在。有学者试图对其做一明确的区分,认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特征,也是该罪与抢劫罪、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笔者以为,基于主观动机来认定犯罪行为类型、区分此罪与彼罪,是过于重视主观因素的表现,福建茶叶包装更有可能来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归纳,从而使一些具体案件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因为,即使没有流氓动机,也可能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
  在游行示威中随意打砸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二罪的关键是该行为造成财物损毁数额的大小。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任意为要件;也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财物数额较大的,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就应以想象竞合犯从
一重罪论处。
  ()在游行示威时不接受管理、起哄闹事,造成财物损毁数量较小、但情节严重行为的规范评价
  游行示威时不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起哄、煽动闹事, 引发混乱,造成公共场所财物一定程度的损坏和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的行为,是在正常的游行示威前提下进行,可以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聚众方式共同实施,这类行为只要行为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可构成犯罪,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同时,该行为使公共场所财物、他人财物,包括他国使领馆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能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基于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援引不同的构成要件重复论罪,只适合从一重罪论处。
  总之,游行示威行为中随意打砸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处罚,更多的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将犯罪事实中的行为和结果因素妥当判断其符合哪种或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渝安集团,再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计算机及其应用认定相关犯罪,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以确保刑法的准确实施。(王明江)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8:3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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