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之主观要素问题探析

寻衅滋事罪之主观要素问题探析
[摘要烟酒伴侣]寻衅滋事罪是由流氓罪分离而后独立的一个罪名,有观点认为该罪的所隐含的流氓动机大话春秋不应作为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要素。本文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入手,通过对流氓动机的内容、性质与其在界定犯罪和价值判断中的作用的探讨,认为流氓动机并不能完全排除在寻衅滋事罪认定犯罪的体系外。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主观要素;流氓动机;犯罪目的
寻衅滋事罪是1979刑法106条规定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的新罪名。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安图党建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一般认为,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挑衅和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1]
由于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在罪名的主客观方面保留了流氓罪的特性,因此要讨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即流氓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发展与变革。
一、流氓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发展与变革
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分离而来,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流氓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除了寻衅滋事罪之外,流氓罪还有聚众斗殴、侮辱妇女和其他流氓活动等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由于流氓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抽象以及具有其他流氓活动yrz这一兜底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流氓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案件相同而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流氓罪成为当时刑法学界所称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备受批评[2]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的刑法修订的讨论中吉林都市110,刑法学界一致认为应当修改流氓罪,但是在流氓罪的具体修改方案上,却存有不同的主张。当时主要的修改意见有三种:其一,“列举保留论。该观点主张仍保留流氓罪,同时明确列举各种具体的流氓行为方式;其二,“分解取消论。该观点认为应当取消流氓罪,将原流氓罪的每一种行为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防范风险,同时取消流氓罪这一罪名;其三,“分解保留论。该观点主张在分解的基础上,保留流氓罪。具体地说,在将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如聚众斗殴罪、侮辱妇女罪等,根据其侵害的同类客体分别归入《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后,将寻衅滋事、有伤风化、有伤公共道德风尚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作为流氓罪规定在《刑法》中。在这三种主要的修改意见中,第二种即分解取消论为当时多数人的主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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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流氓罪   刑法   主观   犯罪   保留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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