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绪论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狭义刑法学: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
※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和劳动改造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中国刑法史学:以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外国刑法学:以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刑法学: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
刑法学的作用
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研究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综合研究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从其型式上看,有以下几种: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在我国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他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红酒的网络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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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其他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并不严厉。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刑罚。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建国初期我国刑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拟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的制定和颁布。
弊端:条文设置粗糙“宜粗不宜细”;单行刑法架空刑法典;死刑过多;法律规定外减轻权限问题;类推。
二、刑法的完善
1997年《刑法》: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取消口袋罪。
流氓罪 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聚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投机倒把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后颁布的《决定》
  1998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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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功能: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体系总体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之下划分为章、节、条、款、项。
但书规定:有的条款前后内容包含着相反的意思或者例外的情况,或者有限制性的规定,或者对前面部分的补充,为了把这前后部分的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常在中部加“但是”这个表示转折关系的连词加以连接。“但是”后面的部分,学理上称之为但书规定。
我国刑法上的但书规定,一般分为几种情况:
1、但书对前段表示相反关系。刑法第13条规定,前面部分规定什么是犯罪,但书部分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但书对前段表示限制关系。刑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4、但书对前段表示补充关系。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从解释的效力分类
1、有权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和有效解释。在我国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权解释的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法解释《立法法》。
刑法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第一,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如刑法第9199条就是刑法本身规定的解释性条文;
第二,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于发生歧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专门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实践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了单独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外,还出现大量的“两高”共同制定的联合刑法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制定的联合刑法司法解释,如2003320日颁布的,由“两高”与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2、学理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又称为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包括:1、民主主义。如果真正将民主主义作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刑法将成为保护国民自由的最有力的手段,刑法将有可能真正成为国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国民将拥有最充分的自由,无论是赞成法律还是反对法律的国民均将拥有这样的保护,尤其是不赞成法律的人得到刑法的有效保护最能体现刑法的民主价值。2、尊重人权思想。刑法的规定应当建立在人权的充分保障基础上,只有刑法的立法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其所实现的社会安宁才具有与罪刑法定要求的一致性。3、保障社会安宁思想。
人的生活需要安宁,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之安宁的前提就是社会的安宁,如果社会是混乱的,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之安宁也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保障社会安宁,就应当是罪刑法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题中应有之一。
派生出一些具体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期刑等。
第三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又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又称为罪刑等价主义或罪刑均衡主义。
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分为主观的领土管辖原则(行为地主义)、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结果地主义)和行为结果择一原则。
2、属人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侵犯了本国国民或者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中北大学学报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
定,如果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宛如英雄
苏共亡党十年祭《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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