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犯罪之立与废作者:马永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认为刑法规定聚众犯罪的立法目的,不外乎是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我国刑法对聚众犯罪规定之缺陷是明显的,对其废止在所必然。 关键词聚众罪 流氓罪 口袋罪
作者简介:马永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黄高宝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70-01遭遇昨天
一、聚众罪的由来与概念
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这一口袋罪,此前聚众的行为被认为是流氓罪的一种形式,但1997年刑法修正后,将原流氓罪中聚众行为划分出单独规定在现行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聚众罪就是“奸宿、聚众”,在西方屡见不鲜的称为水化硅酸钙“性聚会”。这种“奸宿”或称“性聚会”的参与人实施聚众至少三人行为,而且参加的人是自愿的,不存在被迫参加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迫他人参加聚众活动,就构成罪或强制狠衰、侮辱妇女罪等犯罪。从刑法规定聚众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立法意图是好的,我们生活的时代然而,是否能达到预定目标,却是另一个问题,下面对此加以分析。
二、聚众罪是否干涉私人生活的争讨
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马尧海等数字增长背后的高质量发展密码22人以聚众罪分别判处3年至dasein6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马尧海等22人也成为1997刑法修订后第一次以聚众罪获实刑的人,由此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激烈冲突,聚众行为非犯罪化因马尧海等人获刑而沸沸扬扬。马尧海等人获刑在中国司法界展开了刑罚权是否能够干涉私人生活的争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