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谨防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口袋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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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谨防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口袋化”(最新)
对于当今的刑法解释而言,罪刑法定虽说是其最大的解释目标,但它也常常面临挑战,尤其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对刑法“兜底性条款”进行扩张解释已成为一种司法趋势。这一点,在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律适用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
浦东实践的现实意义破坏生产经营罪“口袋化”背后的两种思维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已成为曝光率最高的“新三大口袋罪”。如今,破坏生产经营罪俨然有成为“第四大口袋罪”之势,盖因对刑法第276kh550条中“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解释把控不严,“文义不明”叠加“处罚需求”,从而导致该罪适用出现“口袋化”问题。
最典型的一个司法现象是,对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所谓“恶意差评”和“恶意好评”两种行为均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认定,这凸显的是该罪扩张解释背后的“刑法主观主义”和“唯结果论”两种陈旧思维。不少观点认为,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行为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而在批量购物后故意给予卖家差评,破坏了商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此类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更
中国人的焦虑从哪里来有利于维护互联网经济主体利益、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行为人“恶意好评”导致该卖家店铺被购物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而给予“搜索降权”等处理,从而影响卖家经营状况,也可对该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然而,两相对比之下便可发现其中的缺陷。顾名思义,“恶意差评”“恶意好评”的相同之处则在于行为人均属“恶意”,如果认定“恶意”之下的“差评”和“好评”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两者的交叉理由莫过于“恶意”这一主观要件。在此,有罪论者“原心定罪”“刑法诛心”的主观主义逻辑昭然若揭。此外,因两种行为都造成了对他人经营活动的外部干扰而给予处罚,由此可以从法益侵害后果切入、肯定网络行为与传统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之间的危害等价性,这种类推思维下的“结果主义解释观”强化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口袋化”的司法生成。罗马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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