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认定之探析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认定之探析
作者:王蕾
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16期
        摘 要:寻衅滋事罪由我国79刑法的流氓罪分解得来,如今,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渐有扩大化趋势,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究其原因,法条对该罪规定的表现形式比较模糊,尤其是“起哄闹事”含义的不明确,使得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失误的案件多属于该种情形。因此,本文对该种形式的构成要件以具体剖析,以期能够正确认定相关案件,防止寻衅滋事罪口袋化趋势的进一步扩大,保障人权,实现我国刑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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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起哄闹事;公共场所;网络空间2013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一、引言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这一罪名分解而得来,我国刑法通过四种表现形式将寻衅滋事罪予以确定,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①。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渐有扩大化趋势,其口袋化现象日益严重,也引发了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诸多批判。立法对寻衅滋事罪四种表现的规定中,殴打、拦截、辱骂、损坏公私财物等都比较容易把握,而第四种表现形式即“起哄闹事”性质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实务中的大多数关于寻衅滋事认定失误的案件,都源于起哄闹事型②。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一些具体案件的剖析,来对这一情形予以准确把握。
化学工程与装备        二、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一)对于公共场所的一般认定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就在于在公共场所中制造出一定的事端,引起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何为公共场所秩序?想要探究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先得搞清楚公共场所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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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解释,公共场所是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
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③。在我国刑法中,公共场所也有着特定的内涵。比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就专节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第291条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明确列举了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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