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5.21
kxk【字 号】黑价联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海因里希>世界机械发展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价联字〔2009〕29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黑安监函字[2009]31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培训行为,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级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报名考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ixos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新从业人员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6、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
  7、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
  8、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9、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54631部队  培训费和报名考务费由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培训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培训费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其他如个体经营者等,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纯粹网  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一)收费单位: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新增及减少的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未经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收费。具体培训机构见《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名单》(附件一)。
  (二)收费标准:具体见《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附件二)。
  (三)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执行有关培训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培训次数和培训课时,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授课,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国家和省指定的统一教材。统一教材按照定价收取,不得加价。培训使用的其他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须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培训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培训学员确需食宿的,食宿费应根据成本从低收费。对有条件自己解决食宿的学员,不得强迫其统一食宿。
  (四)培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收取的培训费属于各级政府的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开展培训工作需要予以核拨。
  由企业举办的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安全培训在实行社会化前,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报名考务费
  (一)收费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考试科目: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仅限于特种作业人员)。
  (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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