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危险区域动火管理规定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燃气危险区域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指在燃气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在燃气危险区域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及使用电炉子、碘钨灯加热等作业。动火作业都须办理《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动火时必须随身携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特钢厂区范围内各单位(含外协维保单位及外来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单位)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燃气危险区域划分
第四条  根据燃气区域的危险程度,划分三类燃气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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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类燃气危险区域,有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致命的危险区域。包括:
--未吹扫的燃气管道、设备内部;
--带压力进行燃气抽堵盲板、更换孔板、更换管道法兰盘等工作场所
--带压力对煤气管道、设备泄漏处理等工作场所;
--置换燃气管道、设备及放散残余燃气等工作场所;
--煤气柜活塞顶部;
--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处理煤气设备人孔等带煤气作业的工作场所;
--轧钢加热炉引煤气点火作业场所;
--天然气调压箱内部作业。
2、二类燃气危险区域,包括:
--已经吹扫的燃气管道、设备内部;
--经过吹扫的燃气设备和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工作场所周围场地;
--带压力燃气进行抽堵盲板、更换孔板、法兰等工作的周围场地;
--焦炉下喷横管、竖管疏通作业场所周围;
--焦炉煤气净化设备周围;
--焦化风机房;
--焦炉地下室
--加热炉烟道检修;
--燃气阀门修理;
--开关敞开式盲板阀;
--加压机室;
--高炉TRT;
--炼钢回收风机
--转炉煤气净化设备周围;
--高炉休风时炉顶点火;
--高炉风口平台、渣铁口区域、除尘器卸灰平台、检查溜槽、更换探尺、炉身打眼、炉身外焊接水槽、焊补炉皮、焊割冷却器、检查冷却水管泄漏、疏通上升管的工作场所;
--高炉炉身、炉顶区域;
--出铁场屋顶;
--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周围;
--热风炉炉顶周围;
--燃气用户点火场所。
3、三类燃气危险区域包括:
--燃气设施操作室、燃气使用部门的燃气操作场所;
--设备计器室;
--燃气设备附近;
--厂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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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炉顶及周围;
--烧结机附近;
--加热炉炉顶及周围;
--燃气爆发实验;
--放散火炬周围场地。
动火作业分类审批管理中国美容化妆品论坛
第五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一级(特殊危险)、二级、三级,按三级动火危险进行审批管理。
1  一级(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燃气生产装置、输送管道、煤气柜、燃气设备等部位上及其他一类燃气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燃气带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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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各作业部部长初审签字(盖章),报保卫部、安全部门审核,最终由气体管理中心批准。动火作业前,经作业部、气体管理中心、保卫部安全总监办公室现场联合确认同意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各作业部安全管理人员全程监护,同保卫部人员进行现场消防监护,气体管理中心防护站进行现场专业监护,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综合监管,并设定警戒区域北京种子交易会
2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煤气柜区、燃气加压站、燃气管道、燃气设备等有限空间内等易燃易爆环境中及其他二类燃气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各作业部负责安全专业的副部长初审签字后,由安全部门审核,最终由气体管理中心防护站批准。动火作业前,经作业部安全微型齿轮管理人员与气体
管理中心防护站人员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部安全人员现场全程监护,气体管理中心防护站进行巡查。
3 三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一级(特殊危险)、二级动火以外的三类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由所属区域作业长初审签字后,各作业部负责安全专业的副部长批准。动火作业前,经各作业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分析管理
第六条  凡在燃气设备、管道、气柜区域、井坑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七条  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作业前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工作中断60分钟后恢复工作前,也必须重新分析 。
第八条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一级(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第九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在较大的设备内部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分进行动火分析;在较长的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断区域内分段进行动火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条  在输送煤气的设备、管道上或在可燃可爆区域内动火时,应将系统和环境进行彻底的置换、清理。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LEL)≥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10%LEL≥4%,其浓度应小于0.5%;当4%LEL≥1%时,其浓度应小于0.2%。在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间断性动火情况,每次动火前半小时以内应做动火分析。
第十二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强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或用标准气体样气标定合格)。
第十三条  动火分析应指定或委托专人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检测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负压燃气管道(焦炉煤气净化系统、转炉煤气净化系统)严禁在线运行时进行动火作业;若负压燃气管道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煤气系统可靠隔断并进行置换后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  一级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点所在的分厂(车间)应预先通知调度部门及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0:25: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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