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路路故意损毁财物案(甬公鄞(潘)行罚决字[2021]01132号)

邱路路故意损毁财物案(甬公鄞(潘)行罚决字[2021]011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伦琴射线管甬公鄞(潘)行罚决字[2021]01132号 
处罚日期】2021.05.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潘火派出所 
原绿球藻【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鄞州区 
【处罚对象】邱路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39 
引向器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9日19时19分许,邱路路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物业公司内故意损毁财物,当晚21时许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公司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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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邱路路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莪术醇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鄞州公安分局民警送宁波市海曙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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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6: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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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宁波市   处罚   执行   类型   法律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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