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

王斌、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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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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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斌;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王斌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个人】王斌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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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斌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适用性【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于鄞州人社局及鄞州区政府有作出涉案《告知书》及《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收到本院转送的起诉状后,经诉前调解未果,予以立案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交至本院。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房地产信息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鄞州人社局及鄞州区政府有作出涉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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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王斌以共业所克扣其年终奖、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为由向鄞州人社局进行投诉,而鄞州人社局对其投诉应予调查的前提条件是王斌与共业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斌与共业所之间存在争议,鄞州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就该仲裁裁决,王斌已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争议仍在处理过程中。故鄞州人社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2005]12号)等规定,对王斌所投诉的事项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王斌解决争议的途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鄞州人社局在受理王斌的投诉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程序并未违法。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向相对人进行送达,意在让相对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而保障相对人针对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本案王
斌不服鄞州人社局的《告知书》,已向鄞州区政府申请复议,鄞州区政府已予受理,故鄞州人社局的送达方式并未损害王斌的权利,对于王斌要求确认鄞州人社局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鄞州区政府对王斌的复议申请立案后,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了中止审理决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驳回王斌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王斌以审判长未满足其发言要求为由,申请审判长回避,该回避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原审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无不当。关于王斌主张的原审法院立案超过法定期限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收到本院转送的起诉状后,经诉前调解未果,予以立案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斌主张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斌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7: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王斌以共业所为被投诉人,先后于2019年11月4日、同年11月11日向鄞州人社局进行投诉,两次投诉的全部诉求事项为“1.2016年度年终奖金(1至12月)15000元;2.2017年度奖金(1至11月)12000元;3.2014年度与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斌在投诉时向鄞州人社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情况说明表》以及王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鄞州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对该两次投诉事项合并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共业所亦向鄞州人社局提交了《王斌劳动监察投诉情况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共业所认为其与王斌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向王斌支付上述其所要求款项的义务。经调取鄞州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487号、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600号《仲裁裁决书》后,鄞州人社局审查发现王斌与共业所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并已处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故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告知书》,对该案予以撤销立案,并告知王斌依照诉讼相关程序处理。鄞州人社局按照王斌投诉书中所载的地址,通过顺丰速运形式向王斌邮寄该《告知书》。根据邮件查询结果显示,该快递于2019年12月18日被签收。    王斌因认为鄞州人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1月13日向鄞州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鄞州区
政府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分别向王斌、鄞州人社局、共业所发送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经对王斌和鄞州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以鄞州人社局已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为由,驳回了王斌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分别将该《复议决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此外,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鄞州区政府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中止复议程序,后于2020年2月27日恢复审理,并将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各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斌本次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不尽规范,经该院释明后王斌仍拒绝修改,但因其本次起诉系针对鄞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王斌认为鄞州人社局未针对其投诉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基本清楚,为避免诉累,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故鄞州人社局具有对王斌所投诉的事项进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支付工资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但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发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本案中,王斌向鄞州人社局投诉共业所拖欠其年休假工资
及年终奖等,而对于王斌所投诉事项是否应予调查处理,其前提条件在于确定王斌与共业所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鄞州人社局在收到王斌的申请材料后,向共业所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王斌此前已提出过劳动仲裁案件的相关仲裁裁决书,发现关于王斌与共业所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点,鄞州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就该仲裁裁决,王斌已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争议仍在处理过程中。在此情形下,鄞州人社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2005]12号)等规定,对王斌所投诉的事项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王斌解决争议的途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而在程序方面,鄞州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王斌的投诉申请后,经调查,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告知书》,并未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期限,程序合法。    最后,鄞州区政府在收到王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进行送达,程序合法。对于王斌提出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鄞州区政府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考虑,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并此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恢复,并无不当。    综上,鄞州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和鄞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王斌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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