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亮、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蒸汽喷嘴郑新亮、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新亮;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新亮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新亮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陶伟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陶伟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伟 
【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ttl行终字 
【原告】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郑新亮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鄞州人社局具有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一方对于工伤的成立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鄞州人社局具有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郑金良与宝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郑金良在工地突然“倒地"的客观表现及描述并无分歧,但对郑金良究竟是因自身脑溢血发作倒地还是因工作原因倒地
造成伤害,郑新亮与鄞州人社局、宝业公司之间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一方对于工伤的成立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宁波明州医院的出入院病历资料记录“患者突发意识不清、昏倒在地"以及郑金良的主治医生陈述郑金良脑部出血应当是很明显的自发性出血、并非由外伤造成、送院时郑金良并无外伤等证据能够证明郑金良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郑新亮也确认郑金良当时并无外伤的情况下,郑新亮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郑金良系工伤,故本案应认定郑新亮未尽到初步证明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系工伤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故对郑新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鄞州人社局认为郑金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鄞州人社局经受理申请、发送举证通知及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郑新亮的诉请并无不当。郑新亮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新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25: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新亮的父亲郑金良曾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位于鄞州区下应地段江六新村北侧地块施工工地上工作。2019年1月16日下午1时许,郑金良在工地上操作混凝土搅拌棒期间突然倒地不醒,被送至宁波明州医院急诊。宁波明州医院门诊病历上记载“现病史:患者半小时因摔倒后人事不省,呼之不应……";经CT诊断结果为右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为进一步手术,当日下午2时24分以“右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收治入院,入院记录记载“患者1小时前在工地上班时突发意识不清,昏倒在地……",且经入院体格检查并未发现郑金良存在体外伤。经后,郑金良于2019年4月1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后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案中,郑新亮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鄞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后,曾于2019年9月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部门就适格原告问题作出了《立案告知书》,根据郑新亮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其因认为无法按照《立案告知书》的内容进行补正而与法院立案部门沟通过,但未果。该院综合考虑郑新亮就被诉行政行为曾于2019年9月提起过行政诉讼,且郑金良于2020年1月30日去世时恰逢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从有利于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角度考量,认定郑新亮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鄞州人社局作为郑金良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郑新亮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职权。郑金良与宝业公司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且郑新亮和宝业公司均对此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郑金良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或者可以视同工伤,对此,该院认为,郑金良因于2019年1月16日在工作的工地上突发昏倒被送往宁波明州医院急救,当日CT诊断结果为右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后于2019年4月18日出院,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郑金良的伤势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构成工伤,鄞州人
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后,郑新亮以宁波明州医院门诊病历记录的内容“现病史:患者半小时因摔倒后人事不省,呼之不应……"为依据,认为郑金良系因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但该病历记录中“因摔倒后人事不省"的表述较为模糊,无法从中直接推导出郑金良系不慎摔倒后致头部受伤的内容。此外,郑金良的入院体格检查未发现其存在外伤,郑金良的主治医生亦陈述其脑部出血应当是很明显的自发性出血。因此,郑新亮认为郑金良该次受伤系在工作中不慎摔倒所致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此外,郑新亮又称郑金良长期被用人单位安排超强度的劳动系诱发其脑出血的重要因素,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郑新亮并未提出该事由,且并无证据显示郑金良存在被安排超强度劳动的情形,故该院对郑新亮的该陈述亦不予采信。综上,郑新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郑新亮的诉讼请求。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新亮上诉称,证明郑金良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在宝业公司。宝业公司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依法认定郑金良的伤势或死亡构成工伤。宝业公司的执行经理韩飞龙从有利于该公司的立场出发所作陈述,不应予以采信。带班程伦平的调查笔录也不能证明郑金良脑部出血不是摔倒而是疾病造成的。郑金良的主治医生虽称郑金良系自发性
脑出血,并非由外伤造成,但其并非专业法医学鉴定人员,且脑出血的原因非常复杂,即使郑金良事发时并无明显外伤,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郑金良系自发性脑溢血,并非工作原因导致。《不予认定决定》和一审判决均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鄞州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郑新亮、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2行终3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新亮。
     委托代理人陶伟(特别授权代理),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惠风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石信康,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新亮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行初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巴黎公社原则
     2019年7月15日,针对郑新亮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鄞州人社局)作出鄞人工认[2019]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决定》),认为郑新亮主张受害者郑金良在工作时摔倒造成头部受伤,用人单位主张郑金良系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并非受伤。但用人单位的主张与程伦平所称的郑金良在工作时突然晕倒的陈述可以互相印证,宁波明州医院的出入院病历资料所记录“患者突
发意识不清、昏倒在地"也可以印证其主张,且郑金良的主治医生称郑金良系自发性脑出血、并非由外伤造成,送院时郑金良并无外伤,郑新亮亦确认郑金良并无外伤,故对郑新亮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综上,鄞州人社局认为郑金良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予认定郑金良右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情形为工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0: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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