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营普法讲座

警营普法讲座(草稿)
今天非常高兴能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北支队的武警官兵坐在一起,共同交流一些法律基础常识。部队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大家应该比较熟悉,我在此不在赘述,仅就社会上常用的法律和大家交流,由于时间关系,我仅能就法律的框架和大家介绍一下。今后也希望大家和我一起来学法、用法。
一、在这我们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今天大家为什么在这里共同学习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有用吗?
法律作用是巨大的,怎么体现呢?我和大家分析一部已经实施的法律、与部队有关的法律。
傅里叶变换对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有人说一部《反分裂国家法》威力相当于精兵十万。先说这部法的命名就很学问为什么是反分裂而不是统一中国?至于名称不采用统一法,而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思路严密,界定精确。《反分裂国家法》无论具体条文如何,首先就明确了两项前提:第一,
自从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以来,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峡两岸都是统一的中国的一部分,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是如原东、西德,朝鲜半岛的韩国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那样,一个统一的民族分裂为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再争取统一。
2、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根本否定了台独势力的一边一国的邪说,也提醒那些虽然赞成实现两岸统一,但又错误地认为海峡两岸现在处于分裂分治状态的爱国者,试图以邦联联邦屋顶论等方式争取两岸统一,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3、这项立法会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与中国友好的国家会更坚定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给美国从台海问题上抽身,设下了一个体面的台阶,如果台独势力胆敢枉行,单方改变台海现状,中国依法惩治横断面台独,纯属中国内政。如果美国以《与台湾关系法》为借口,介入台海问题,就把自己置于侵略者的地位。因此,美国政府应认真考虑如何尽快摆脱2010国庆阅兵“台独这个麻烦制造者带给美国的麻烦乃至危险。
时域和频域这是从国家的层面来说,法律有作用。具体到个人会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下面逐层分析。
二、下面,介绍一下法律的由来,以及我国法律的构成?
人作为体性动物,必然要在物竞天择的过程上,形成一些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然而自然力选择行成的规矩自然是有利于强者,也就是拳头说话。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历史上出现第一个法律体系奴隶制法律。从此法治进程看,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阶段。法律体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表现为价值的平衡、约束人们向往一种理发的生活。
现行我法制体系以宪法为母法。依照法律效力,依次有:法律、行规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被我国所认可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我依次给大家介绍一下:
中国是大陆法系,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就是约束政府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法。私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
公法包括上面提到的宪法和行政法。
1、宪法的历史很短,从英国立宪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大家记得去年的一则新闻没有:历上最牛的钉子户。讲的是一个农民手拿宪法站在将要被拆迁的屋顶上,说谁上来我就把谁打下去。
为什么拿得是宪法?因为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根本大法。列宁说,宪法是写有人民权利的圣经。
宪法记载了人民的根本权利:宪法有几大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即权利是全体人民的。
权力公治原则:就是政府的权利是受监督的
保障人权原则:政府是服务人民的
治治原则:政府和人民都在法律之下行事,不得超越法律。
2、行政法就是关于政府管理的法律。依法行政就是说的这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构、权力和职责。就是有政府有哪些人、办哪些事、该怎么办。不该管的,管了就越权;该管的不管是不作为。
下面我们看看案例:案情简介:2002818中华器官移植杂志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影片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
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
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
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
第三,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
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总之,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8:3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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