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安依法打击“台独”分子首案

温州国安依法打击“台独分子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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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22年第36期
        产生巨大现实震慑效果,具有重要示范引领意义
        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并于8月4日依法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岛内“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标志着我国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反分裂斗争迈出重要一步。该案有哪些警示、震慑作用和示范意义?
        积极策划实施一系列“台独”分裂活动
        杨智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台湾省台中人,长期受“台独”思想毒害。2006年,杨智渊就读中学期间即开始从事“台独”分裂活动。2008年,杨智渊在“野草莓学运”中表现活跃,被台湾民进党选中重点培植,任命为民进党台中市党部青年会会长,成为“台独”势力重要成员。董家渡天主堂
        2011年,杨智渊参与组建“台湾民族党”,积极策划实施一系列“台独”分裂活动,妄图推动所谓“公投建国”。
        2019年,杨智渊出任该党副主席代理主席党务后,变本加厉高调推行“急独”路线,大
肆鼓噪“台独”立场。同年,楊智渊应陈水扁邀请,代表“一边一国行动党”参选新北市永和区“立法委员”,并在选举中大肆宣扬“谋独拒统”,极力煽动两岸对立。香港“修例风波”期间,杨智渊又高调串联分裂势力为“港独”站台,鼓动“多独合流”,公然挑衅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022年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8月4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5日,依法通知其家属。
        温州市国家安全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乔什霍华德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表示,杨智渊之所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因为他长期鼓吹“台独”理念,伙同他人成立“台独”非法组织,策划实施“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就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03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即煽惑、挑动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刑法还专门规定,如果是勾结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来实施这两类犯罪的,要从重处罚。两岸尚未完成统一,这绝不能成为“台独”分裂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现行反分裂法律体系,是高悬在“台独”分裂势力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温州市国家安全局此次果断出手、亮剑出鞘,依法追究杨智渊法律责任,是有效适用上述反分裂法律的结果,在“台独”分裂势力面前展现了反分裂法律的强大威力,是充分运用反分裂法律武器,深入推进对台反分裂斗争法治化的标志性案件。
        刘仁文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都是一种故意犯罪。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一般犯罪分子则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但同时我国刑法也非常人性化,设置了一系列从宽处理的制度,实施政策上的宽严相济。
        如何以法律手段惩治海外“台独”分子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图书馆        央视最近专门制作了一期节目,邀请法律学者解读杨智渊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这是大陆官方首次系统性论述如何以法律手段惩治“台独”分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称,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据此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该法。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就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该法第7条又规定了属人管辖,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该法。所以,“台独”分子不论在什么地方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管辖。
        霍政欣还说,虽然对于在海外的“台独”分子,将其绳之以法存在一些实践上的困难,
播种希望的种子但绝不会容忍“台独”分子在海外逍遥法外。对于在海外的“台独”分子,可以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将其缉拿归案,还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将其绳之以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的,只要符合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大陆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台湾淡江大学外交与国际关系学系荣誉教授陈一新指出,这代表大陆开始以“长臂管辖”管理在台“台独”人士。未来若“台独”分子搭乘和中国友好国家的客机,“大陆方面随时可协商要求客机降落,对‘台独’分子进行逮捕。这种方式对途经东南亚国家的客机来说,可能性比较大”。
        陈一新表示,“台独”分子不要以为未被公开列入名单就存侥幸心理。目前被列入名单的都是民进党官员,但杨智渊虽不在名单中,也被依法逮捕。
        最严厉手段将起到怎样的震慑效果
        那么,对“台独”分裂势力用实际行动展现最严厉手段,将起到怎样的震慑效果?
        “台独”分裂行径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杨智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既是依法惩治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践行法治中国理念的生动展现。
        刘仁文表示,对“台独”分裂势力而言,杨智渊案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现实震慑效果。该案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动真格的方式、通过适用最严厉的刑事制裁的方式来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彰显相关反分裂法律的现实威慑力量。
        同时,随着中国外交实力的不断增强,与他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顺畅。哪怕“台独”顽固分子身在国外,也难逃反分裂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会成为岛内外所有“台独”顽固分子日夜挥之不去的梦魇。
        只要“台独”顽固分子不收手、不收敛,就还会出现“李智渊案”“张智渊案”等案件。作为前车之鉴,“杨智渊案”自然会激起“台独”顽固分子内心的恐惧和畏惧,有利于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臺独”分裂势力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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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的示范引领意义
        宋杰认为,该案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追究岛内“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标志着我国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反分裂斗争迈出重要一步。
        宋杰指出,充分运用反分裂法律,推进反分裂斗争法治化,一方面,并非仅仅是国家安全机关的责任,需要各相关执法部门的共同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在推进反分裂斗争法治化的过程中,还需要各相关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配合。作为“第一案”,该案为今后其他相关部门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先行示范,必将有力推动形成反分裂斗争法治化的强大合力。
        霍政欣表示,从历史角度看,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国际法上这属于政府更迭。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这一国际法主体并没有改变。那么中国的主权和固有的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享有对中国的主权,也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联合国秘书处也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具有任何独立地位。
>解放台湾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1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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