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6
∙【字 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昭陵被盗【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现将《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重点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唐山刘宝利
第四条考试周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进行监督。经济和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文化广播、金融、教育、服务业、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因国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必须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三)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典当、废品回收业、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五)城市出入口、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封闭住宅小区;
(六)重点建设项目和科技、商业、经济园区、农田电力设施;
(七)全市中型以上(含中型)营运客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必须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和广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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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前款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建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深证a股指数
第十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工程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
向视频系统所在市、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系统发生变化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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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合法、规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整合。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图像信息;
(三)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四)买卖、散发、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五)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六)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系统或者将该系统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系统。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