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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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卫星∙【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9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民终365号
  案情简介
  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2013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2017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李某涵、朱某微透析
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李某涵的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朱某在对侵权文章进行修改时,不但没有制止李某涵的抄袭行为,还作为第二署名作者与李某涵一同公开发表侵权文章,故朱某与李某涵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涵、朱某停止侵害刘某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上撤除侵权文章,连带赔偿刘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并在报纸上发表向刘某赔礼道歉的启事。
  典型意义
  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和保护制度,创作作品完成后,即使尚未公开发表,同样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论文抄袭对学术道德和科学研究的危害性较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将权利文章抄袭、剽窃并发表,即使没有获利,也应承担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所涉“渤海靺鞨绣”作为靺鞨、女真、满族刺绣工艺的民间艺术
代表,在东北满族地区流传千年,于2015年入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刘某经过大量调研走访,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因李某涵、朱某发表侵权文章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导致刘某《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未能公开发表,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造成侵害。李某涵、朱某虽因学术剽窃行为已经被所在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由此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案例警示作用,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489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1788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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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名尊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获准注册第*******号“图片”商标,于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第********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括啤酒。多年来,凯撒名尊公司系列商标经凯撒名尊公司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良好的认知度。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系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上查询中心查询,该公司董事李某为大陆居民,其身份证号码地区编号属于山东省临邑县。临邑起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号“罗萨克Rossa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的啤酒、调味啤酒。后起航公司作为第32类第********号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给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使用。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啤酒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邑县)与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就青源啤酒公司受托生产啤酒事项,于2020年2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加工协议》,其中约定了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承担。2020年6月17日,凯撒名尊公司向青源啤酒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含“凯撒”字样的啤酒,并停止任何方式侵害凯撒名尊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0年8月31日起,凯撒名尊公司从网店及哈尔滨市部分超市、仓买购买了被诉侵权啤酒,并进
行了公证取证,被诉侵权啤酒其包装箱及易拉罐正面均自上而下印有男人头像、“Rossak”“精酿黄啤”“BEER”“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或“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部分被诉侵权啤酒系青源啤酒公司在《委托加工协议》期满后生产。另查明,被诉侵权Rossak精酿黄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中国糖酒网青源啤酒公司产品介绍中“德国凯撒精酿黄啤”,所属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凯撒名尊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源啤酒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啤酒包装上的“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虽为相关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企业名称,但使用方式是在包装正下方以较大字体使用,系突出使用上述企业名称,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商品为罐装啤酒,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企业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凯撒”,与凯撒名尊公司经核准使用在啤酒上的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凯撒名尊公司举示的公证取证的实体店及线上超市销售、宣传证据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啤酒在市场销售环节,已经实际产生了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故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凯撒名尊公司的两个涉案注册商标权。青源啤酒公司作
为专门生产啤酒的企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案“凯撒”注册商标及商品理应知晓,其作为生产啤酒的受托方,亦明知有义务对被诉侵权啤酒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青源啤酒公司仍受托生产被诉侵权啤酒,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因侵权被诉后仍继续生产,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青源啤酒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形式、主观故意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及数量多、覆盖地域范围广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获利能力等,并考虑凯撒名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及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决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凯撒名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如来神掌ol
  典型意义
凤斗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虽使用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但系在包装显著位置对该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系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可适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受托加工方作为生产规模较大、
经营时间较长的专业厂商,应对受托生产商品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经过合法授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或应知可能涉嫌商标侵权情况下生产侵权商品,且在合同期满及被诉后仍未停止,应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本案侵权方式相对隐蔽、侵权手段间接,有故意规避法律之嫌,且生产规模较大,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处较高额度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生产源头制止侵权。2012诺贝尔生理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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