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重构——理论视角与路径选择

㊀社会保障研究2021年第1期SocialSecurityStudiesNo.12021㊀
新时代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重构∗
理论视角与路径选择
韩君玲王一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ꎬ北京ꎬ100081)
㊀㊀摘㊀要: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
择ꎮ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保障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ꎬ显示出社会保障的性质ꎻ同时ꎬ
该制度补偿退役军人做出的特别牺牲ꎬ显示出国家补偿的性质ꎮ但有关退役军人保障法
可吸入颗粒物制的国家补偿理论研究较为缺乏ꎬ导致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缺少国家
补偿这一重要支柱ꎬ法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尽合理ꎬ具体法律规范与权利救济等内容规
定存在缺失ꎮ在新时代背景下ꎬ我国应在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具有复合的法律性质基础
上ꎬ科学设计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ꎬ合理选择制度发展路径ꎬ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权利
救济等方面的内容ꎬ构建新时代有中国特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ꎮ
关键词:退役军人保障ꎻ社会保障ꎻ国家补偿ꎻ法制
一㊁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有5700万退役军人[1]ꎬ退役军人保障问题是关乎我国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制问题和时代问题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ꎬ我国退役军人保障主要包括退役安置㊁退役军人优待㊁退役军人抚恤和褒扬激励ꎮ退役安置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㊁«兵役法»(1984年)等的规定①ꎬ经法定移交接收程序ꎬ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㊁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ꎬ并为其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ꎮ具体而言ꎬ对退役军官采取退休㊁转业㊁逐月领取退役金㊁复员等方式安置②ꎬ对退役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㊁自主就业㊁安排工作㊁退休㊁供养等方式安置③ꎬ对退役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㊁安排工作㊁供养等方式安置④ꎮ退役军人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等ꎬ为退役军人提供能够保障其一定生活水平与质量的资金与服务⑤ꎮ退役军人抚恤是国家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等的规定ꎬ保障因战㊁因公牺牲或死亡或致残的退役军人及其遗属的基本生活⑥ꎮ褒扬激励是国家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的规定ꎬ表彰㊁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ꎬ向服役期间获得表彰㊁奖励的退
役军人提供相应待遇⑦ꎮ
目下我国虽然颁布了有关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法规ꎬ初步建立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ꎬ但在新时代社
47∗中草药大典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①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研究 (20AZD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ꎮ
本文中«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简称ꎬ«兵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简
称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1条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3条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3条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4条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8㊁49㊁51㊁52㊁53㊁54条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㊁3㊁4㊁40㊁45条等ꎮ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9㊁56条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㊁27㊁28条等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章ꎮ
会背景下ꎬ面对大量涌现的退役军人生活保障诉求ꎬ现有制度无法足以应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ꎮ鉴于此ꎬ本文试图从源头上探究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ꎬ在此基础上ꎬ检视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现状ꎬ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ꎬ进而提出重构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具体建议ꎮ
二㊁社会保障与国家补偿:我国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
目前关于我国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ꎬ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社会保障性质说ꎬ第二种是国家补偿性质说ꎬ第三种是社会保障和国家补偿性质兼有说ꎮ
(一)社会保障性质说
目前的通说认为ꎬ退役军人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质ꎬ退役军人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ꎮ其主要依据是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 1990)»首次提出 社会保障 的概念ꎬ基本确定了包括社会保险㊁社会福利㊁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四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①ꎮ其中ꎬ社会优抚主要为军人(包括现役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㊁抚恤生活等保障ꎮ笔者认为ꎬ退役军人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安全性㊁强制性㊁社会性和互助性等特征ꎮ其一ꎬ退役军人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安全性特征ꎬ它是国家为保障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而构筑的保障性制度ꎬ是退役军人的 安全网 ꎮ«国防法»(1997年)㊁«兵役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款ꎬ«退役军人保障法»㊁«军人保险法»(2012年)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规范的主要条款②ꎬ均对保障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做出了规定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ꎬ退役军人优待部分是为了保障退役军人一定的生活水平与质量ꎻ退役军人抚恤部分是为了保障因战㊁因公牺牲或死亡或致残的退役军人及其遗属的基本生活ꎻ退役安置中涉及社会保险的规定ꎬ则是基于对社会保险的一般理解ꎬ由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役军人的社会生活安全ꎮ其二ꎬ退役军人
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ꎬ它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推行的一种制度ꎮ例如«军人保险法»第6条㊁第47条就明确规定ꎬ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ꎬ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保险待遇应承担法定责任ꎻ«军人保险法»第45条规定ꎬ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规定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ꎬ将承担被责令改正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处分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ꎮ其三ꎬ退役军人保障具有社会性特征ꎬ社会保障涉及的问题皆为社会性问题ꎬ因而退役军人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性问题ꎬ需国家介入并强力干预ꎮ其四ꎬ退役军人保障具有互助性特征ꎬ社会保障的作用实际体现在分散社会风险功能上[2-3]ꎬ而分散风险和责任共担是以社会互助为基础实现的ꎬ互助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必然要求[4]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ꎬ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借助国家力量ꎬ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等手段ꎬ实现对退役军人各种生活的援助ꎮ从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的内容看ꎬ退役军人优待包含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内容ꎬ退役军人抚恤具有社会救助的内涵ꎬ退役安置涉及社会保险ꎬ它们均在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框架内ꎬ符合对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解ꎮ
(二)国家补偿性质说
与通说不同的是ꎬ有少数学者明确提出了国家补偿性质说ꎬ认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ꎬ退役安置制度的目的是对退役军人这一特殊体进行国家补偿[5]ꎮ不过ꎬ该观点并未论及退役军人的优待㊁抚恤或军地保险转接等退役军人保障内容属于何种性质ꎮ笔
者认为ꎬ从国家补偿的理论渊源㊁成立要件和目的角度分析ꎬ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ꎮ
从理论渊源看ꎬ国家补偿主要是基于特别牺牲理论ꎮ德国学者奥托 梅耶认为ꎬ国家为公共利益在必要时须牺牲个人权益ꎬ涉及的公民遭受的损失构成特别牺牲ꎬ特别牺牲的损害后果不应由个人负担ꎬ应从公共
57①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 1990)»提出 要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ꎮ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ꎬ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ꎬ继续做好优抚㊁救济工作 ꎮ此文件并未明确提及退役军人安置ꎮ
本文中«国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简称ꎬ«军人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简称ꎮ
资金中对个人予以补偿[6]ꎮ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ꎬ为公益事业发展等积极目的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进行必要的征收或其他限制ꎬ属于特别牺牲ꎬ需要损失补偿[7-8]ꎮ日本学者芝池义一进而指出ꎬ如果公共权力的行使造成国民的生命㊁身体和健康受到损害ꎬ国家亦应进行损失补偿ꎬ并且ꎬ国家应采取职业转换对策㊁生活重建融资㊁帮扶等生活重建措施来保障国民的生活权或生存权[9]ꎮ基于上述理论ꎬ国家为了国防公共利益征召公民参军ꎬ退役军人为国防事业㊁军队建设做出贡献和牺牲ꎬ因而国家有补偿做出特别牺牲的退役军人的义务与责任ꎮ国家应当调整和平衡公民之间的义务负担ꎬ退役军人也据此享
盛泽疫情有向国家主张补偿的请求权ꎮ从成立要件看ꎬ国家补偿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合法的原因行为㊁造成损害㊁原因行为与损害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国家为保障国防利益ꎬ依法征召公民入伍参军并对其进行军事行政管理ꎬ符合合法的原因行为要件ꎻ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履行法律和军事行政命令等规定的义务与要求ꎬ承担生命㊁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减损结果ꎻ因接受国家征召㊁军事行政管理ꎬ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做出了特别牺牲ꎬ原因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ꎮ故此ꎬ退役军人应当获得国家补偿ꎮ
从国家补偿的目的看ꎬ国家进行补偿的目的在于依据宪法的平等原则和人权保障规定[10]ꎬ公平弥补当事人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做出的特别牺牲所受到的个别损害ꎮ首先ꎬ根据宪法的平等原则ꎬ公民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ꎬ公民基本权利因公共利益受损而获得法律制度的公平填补ꎬ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ꎮ为了国防利益ꎬ军人服役期间在生命㊁自由等基本权利上做出了特别牺牲ꎮ例如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章限缩了军人维护自己生命权的权利ꎻ«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军令 2018 58号)集中规定了军人各方面自由权利的限度ꎬ如通信工具需登记备案ꎬ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等ꎮ对于上述军人的基本权利被限缩的情形ꎬ有学者认为ꎬ那是军人应当履行的义务ꎬ不在权益侵害及补偿研究范畴内[11]ꎬ也有学者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对此加以解释[12]ꎮ笔者认为ꎬ这些观点皆说明国家为保证国防利益而对军人的相关权利进行限缩具有一定合法性与合理性ꎬ但并不代表对国家需填补军人所受特别损害㊁补偿军人特别牺牲的否定ꎮ其次ꎬ人权保护是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ꎬ国家有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义务与责任ꎬ承
担公民为公共利益所受特别损害的补偿责任是应有之义ꎮ在我国法制实践中ꎬ«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ꎬ退役军人的退役相关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ꎬ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建设ꎬ弘扬英雄烈士精神ꎬ褒扬激励军人的特别牺牲和贡献ꎮ为补偿军人在生命和身体健康方面的权利损害ꎬ«军人保险法»规定ꎬ军人应参加军人伤亡保险ꎬ国家承担该项保险缴费费用ꎮ在就业机会方面ꎬ为补偿由社会工作经验缺乏和社会信息接收不便给军人带来的损失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3号)规定ꎬ国家组织协调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ꎬ为退役军人安排工作㊁提供就业扶助等补偿ꎬ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退役军人两年或三年职业转换适应期ꎮ就业资金保障方面ꎬ«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ꎬ安置地人民政府组织退役军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㊁技能培训ꎬ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ꎻ«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1号)规定ꎬ对退役士兵创业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情形ꎬ给予税收优惠ꎮ可见ꎬ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维护公平正义㊁恢复社会平等之目的与责任ꎬ公平弥补退役军人所受特别损害而建立的ꎬ因而具有国家补偿的性质ꎮ
(三)社会保障和国家补偿性质兼有说
通过梳理与分析上述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学说可以发现ꎬ退役军人保障既有社会保障性质ꎬ又有国家补偿性质ꎮ如前所述ꎬ社会保障性质说成立的原因在于ꎬ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符合社会保障特征ꎬ具有社会保障性质ꎮ但该学说对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的特殊性解释不足ꎮ首先ꎬ退役军人的退役安置ꎬ尤
其是安排工作㊁给付退役金ꎬ超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为一般社会成员提供保障的范畴ꎬ褒扬激励中建设烈士纪念设施㊁军人公墓等规定ꎬ也不只是向军人提供某项社会保障待遇ꎬ还有对其所做特别牺牲的补偿ꎻ其次ꎬ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的构建目的ꎬ并不仅限于防范和应对生活风险或事故㊁保障公民生存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目的ꎬ更有调整与平衡公民间义务负担㊁稳定军心使现役军人踏实服役㊁鼓励青年积极参军卫67
国的深刻内涵ꎮ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的部分内容超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边界ꎬ所以社会保障性质说不能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ꎮ国家补偿性质说将退役军人应当享受的退役待遇与其入伍时便做出的特别牺牲联系起来ꎬ并且ꎬ退役军人保障也不是退役军人的一项特殊权利ꎬ而是基于促进实质机会平等而设置的合理差别待遇ꎮ国家补偿退役军人ꎬ符合对公民主体的损失填补原则和平等原则ꎬ说明了退役军人保障制度的构建原因和价值ꎬ有利于提升军人投身国防建设的积极性ꎮ但也应当看到ꎬ国家补偿旨在补偿退役军人的特别牺牲ꎬ退役军人的一般性社会生活保障问题则属于社会保障范畴ꎮ因此ꎬ国家补偿性质说也不能全面涵盖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ꎮ
上农网
综上分析ꎬ若从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来考量ꎬ为其提供防范和应对生活风险的必要给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ꎻ若从退役军人因国家的征兵行为在基本生活方面出现障碍(如就业困难)来考量ꎬ为其提供退役安置和褒扬激励实质上具有国家补偿性质ꎮ鉴于此ꎬ笔者认为ꎬ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性质实则具有社会保障与国家补偿的复合性质ꎬ因此主张社会保障和国家补偿性质兼有说ꎬ其应当成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退
役军人保障法制的理论基础之一ꎮ
三㊁保障不足与补偿缺失: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退役军人保障法»㊁«国防法»㊁«兵役法»㊁«现役军官法»(1988年)㊁«军人保险法»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㊁«军队干部退休暂行规定»(国发 1981 39号)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①ꎮ此外ꎬ该体系还包括对退役军人在军地保险转接②㊁就业③㊁教育培训④㊁抚恤优待⑤等各项具体权益方面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ꎮ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ꎮ
(一)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法制不完善
其一ꎬ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过于庞杂ꎮ由于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是伴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而配套建立并发展的ꎬ保障项目由军队和相关国家机关根据相应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ꎬ以及特定时期㊁特定事项的退役军人保障问题来确定ꎬ因此ꎬ我国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散见于诸多效力等级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ꎮ«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制度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了退役军人抚恤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了退役军人优待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㊁«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5 369号)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等规范性文件也对上述
制度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ꎮ«退役军人保障法»概括整合了现行涉军法律法规中有关退役军人抚恤优待㊁军地保险转接等方面的内容ꎬ提高了我国退役军人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ꎮ这表明目前我国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日趋健全ꎮ但原有部门
77①②③④⑤本文中«现役军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简称ꎮ
具体参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 1999 100号)㊁«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 53号)㊁«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 2015 1726号)㊁«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 2015 1727号)㊁«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5 369号)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等ꎮ具体参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 2001 8号)㊁«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 2014 136号)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18 26号)㊁«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18 27号)㊁«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1号)等ꎮ
具体参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42号)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 2011 538号)等ꎮ
具体参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2019 42号)㊁«伤残抚恤管
理办法»(2019年)等ꎮ
分散立法和应急式立法导致的立法碎片化㊁相关单项立法内容之间交叉重叠及立法综合性程度不高的状况并未彻底改善[13]ꎮ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亟待整合重构ꎬ保障内容有待充实完善ꎮ其二ꎬ军人保险制度与一般社会保险制度衔接不顺ꎮ为帮助退役军人防范和应对基本生活风险ꎬ顺利实现社会化ꎬ«军人保险法»规定ꎬ国家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ꎬ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随军人退出现役而转入社会保险制度ꎮ其中ꎬ军地保险均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ꎬ相应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依法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①ꎻ对于退役后参保失业保险的军人ꎬ依法将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②ꎮ但是ꎬ目前军地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③ꎬ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运营④ꎬ两个机构管理机制差异较大ꎬ且具体转接办法散见于退役安置规范性文件中ꎬ系统规范的军地保险转接机制尚未形成ꎮ
(二)退役军人国家补偿法制缺失
其一ꎬ国家补偿责任缺失ꎮ从国家补偿成立要件的角度看ꎬ退役军人为了国防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并承担相关损害后果ꎬ符合国家补偿成立要件ꎬ国家需要对其承担损害填补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ꎮ但从我
国的国家补偿制度建设现状看ꎬ现行法律制度中ꎬ涉及国家补偿责任内容规定的ꎬ以对征地㊁环境㊁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为主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㊁«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等ꎬ并未涉及退役军人ꎮ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国家补偿制度ꎬ立法分散且缺乏内在整序性ꎬ补偿范围存在局限ꎮ另外ꎬ从主体性定位角度看ꎬ退役军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受退役军人保障法律制度保护的客体ꎬ而实际上退役军人也是积极能动且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ꎬ其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律关系的中心的应然定位被忽视[14]ꎮ这导致退役军人本应享有的向国家主张补偿的请求权ꎬ并未被详细规定在法律中ꎮ上述原因造成了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建设一直以来都忽略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补偿责任ꎬ以及退役军人基于退役军人保障的国家补偿性质具有的主张获得补偿的权利ꎮ因此ꎬ未来应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补偿责任和退役军人的补偿请求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ꎮ其二ꎬ补偿内容规定不精细ꎮ«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ꎬ明确了补偿边界ꎮ同时ꎬ该法还规定了向部分退役军人提供退役金㊁为部分退役军人统一安排工作㊁为退役军人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㊁建设军人公墓等内容ꎬ基本明确了补偿范围和权益范围ꎮ但补偿标准和补偿强度(例如退役军人享受退役相关待遇应具备的资格条件㊁国家提供退役相关待遇的标准和程度)尚不明确ꎮ规定内容笼统抽象ꎬ安排和服务的具体标准不明确㊁缺乏可操作性ꎬ因此需细化规定内容和明确标准ꎮ其三ꎬ传统补偿方法效果消减ꎮ因退役安置待遇缺乏合理的长效增长机制ꎬ原先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实际待遇不佳且内部失衡ꎮ这使得退役军人对转业倾向选择国家安排工作的形式ꎬ而国家安排工作这种安置补偿又与现行企业用工自主制度存在一定冲突ꎮ因此ꎬ需创新补偿方法ꎬ保证其与我国社会经济水平㊁社会用工制度相匹配ꎮ
其四ꎬ权利救济的途径不畅ꎮ一方面ꎬ我国负责退役军人安置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ꎮ从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律规范角度看ꎬ«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安置退役军人ꎬ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岗位ꎬ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退役军人优待ꎮ这意味着安置退役军人和决定具体优待待遇的行政权力集中在安置地人民政府ꎬ各地难以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事项及实践监督标准上形成一致ꎬ相关权利主体也难以根据各地不一的保障标准主张权利救济ꎮ另一方面ꎬ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ꎬ均未明确规定退役安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9条虽规定了退役军人有就退役相关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ꎬ但
87①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㊁第四章ꎮ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49条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36条ꎮ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1条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640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国家   保障   补偿   军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