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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4
【字 号】云政发[2012]146号
【施行日期】2012.11.04
直流固态继电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韧性剪切带mediaring talk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2〕14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精神,抓住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抓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近年来,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2011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突破万亿元,为全省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务院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要求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为进一步推动云南金融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沿边金融开发开放的新格局,使云南成为我国沿边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地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人民币的周边化、区域化迈出关键步伐,使昆明区域性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中心成为国家桥头堡与大通道战略实施的重点项目。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使云南更加凸显在国家战略格局中的新地位。省第九次党代会作出了“推动云南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云南金融业迈入跨越发展的新阶段,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遇。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强金融支撑保障能力、提升云南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优化功能定位
  紧紧围绕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目标,发挥云南沿边区位优势,与周边各国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探索具有差异化、区域性和国际化特的金融发展路径;吸引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进驻云南,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各类金融创新,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全面提升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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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构筑金融资源、金融资金、金融人才的洼地;逐步建成区域性国际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区域性国际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结算中心、区域性国际货币交易中心、区域性国际票据交易中心等,不断增强在东南亚、南亚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为云南科学发展、扩大开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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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发展思路
  确立“围绕一个核心、建设两大工程、形成三大推动力、完善四项机制、搭建五个平台、服务六大领域”的发展思路,即:围绕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这个核心,积极建设昆明金融产业中心园区和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两大工程,以金融改革、金融创新、金融开放招商为三大推动力,切实完善金融招商引资、财政与金融合作、产业与金融结合、重点项目融资等四个联动协调机制,做强人民币投融资结算、做好人民币与周边货币外汇交易、做大金融合作、做活金融信息、做优金融服务等五大平台,支持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农”及县域经济发展、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边境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民族地区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六大领域,全面推进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四、明确建设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健全银行业体系。加大银行业招商力度,吸引境内外有实力的银行,在云南建立法人机构或者地区性分支机构,打造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总部集中区。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途径,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鼓励外资银行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升金融服务能力。鼓励云南境内银行机构“走出去”,在东南亚、南亚国家增设分支机构,为跨境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2.完善保险服务体系。优化保险主体结构,吸引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保险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保险业务的投入,积极争取开展巨灾保险等保险服务。支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开展与边境贸易和国际物流有关的保险业务试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承保试点工作。
  3.发展壮大证券市场。吸引国内外知名证券机构在云南设立分支机构,合理布局营业网点,增强服务辐射力;鼓励地方证券法人机构发展壮大,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争取对证券公司在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实行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交易环境。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其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发行公司债和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收购兼并等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效途径,引导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为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民间资本进入与退出提供交易平台。着力储备更多优质拟上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开辟绿通道。
  4.拓展期货业投资领域。支持国内外知名期货公司在云南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我省期货公司做大做强,拓展新业务。充分发挥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引导省内涉农企业和资源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通过期货交易或运用期货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安排生产。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宗特商品期货交割库建设和管理,推进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期货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5.推动基金业可持续发展。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重点吸引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在云
南设立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进建立合格有限合伙人制度。推动设立云南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范股权投资评审委员会运行机制,发挥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和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市场促进机制,优化整合省内股权投资服务平台和信用平台。继续鼓励并引导外资性质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对云南的投资力度。
  6.扶持中小微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鼓励各银行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加大对“三农”、县域经济支持力度。继续发挥各金融机构在中小微金融超市中的作用。推进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农村金融资源覆盖面。引导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推动融资多元化,降低负债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7.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规范发展信用中介市场,培育信用服务产业,促进担保、评级、信用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支持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征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综合业务,打造信用服务品牌。
  (二)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1.完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结算。着力扩大与周边国家签订人民币结算协议,搭建多边、多层次跨境人民币结算渠道和银行间清算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从经常性项目向资本性项目延伸。大力推动人民币直接投资、结算,努力保持面向东南亚、南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的优势地位。加强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监测,防范跨境业务金融风险。
  2.建立以人民币为中心的外币交易市场。
  以人民币兑换泰国泰铢、老挝基普、越南盾等周边国家货币为突破口,逐步推进以人民币为中心,辐射云南主要贸易伙伴国货币的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云南本外币交易市场机制,推动人民币与周边及其他国家货币兑换业务发展,建立区域银行间本外币交易市场。
  3.积极发展跨境人民币基础资产市场。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向发行人民币债券,推进入民币跨境直接投资、贸易信贷等,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跨境人民币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制度建设,大力推动人民币基础市场发展。
  4.全面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已上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扩大经营规模。鼓
励未上市企业利用多层次市场,增强融资能力。发展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债券融资的直接融资主渠道功能,鼓励大中型企业、大型在建项目进行债券融资。推动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产品。加强债券申报的跟踪落实,推动债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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