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 号】桂政发〔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秋波荡漾【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在更
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制定如下措施。
凯恩斯大战哈耶克南京艺术学院尚美学院  一、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用电实行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元/千瓦时。
  (三)支持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高雄捷运  (四)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建设。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
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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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给予重点金融机构倾斜。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享受上述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在广西持续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广西的纳税义务。不满10年迁离广西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创新
  (九)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加快建设南宁离岸金融中心、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推动建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广西区内和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为投资者参与广西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体系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管理制度。推进在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开展跨境金融创新试点,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开展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广西区内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支持跨境信贷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5%给予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对广西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实施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成果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元。
  三、推动区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七)支持绿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创建绿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
鼓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理分配经济资本、信贷资源等有效方式支持绿信贷产品和服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定期开展绿信贷业绩评价,引导其加强对绿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绿保险发展,对广西区内开展绿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支持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南宁、北海、防城港、崇左等设区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支持区域性保险交易市场(保险交易所)建设,对通过保险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成交的保险产品、再保险产品,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基础性平台建设,对保险技术共性实验室、风险管理大数据库、跨境保险企业对保险企业线上交易平台等重大平台建设给予费用补助,每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争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支持百等设区市创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
验区,统筹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担保奖补等资金,重点向试验区倾斜。对获批全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对支持乡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涉农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十)支持开展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试点设区市给予重点扶持,证券交易所广西服务基地给予重点辅导,推动试点设区市在科创板与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广西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攻坚工程、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信用债券发行、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体系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健全资本市场服务能力。独眼 喙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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