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币国际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进行5年一次的例行审查,国内外市场人士预期人民币加入SDR概率较大,将扩展人民币在支付结算、金融交易及储备货币方面的认可度,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业内专家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以适应人民币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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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相关法规层次较低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立法层次较低,内容零散。2009年7月,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委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3月,《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此外,在跨境投资、离岸债券市场、人民币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等方面,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行政管理中拥有“实然的”法律效力,为人民币的贸易结算、投资等提供了相关的规范。除《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基础性立法外,更多规则仍停留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上,部门规章都少见。效力层次低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远远不能满足不断推进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规则和制度的需求。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现行部分规则缺乏前瞻性。双江口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由于没有尽善尽美的理论和相似的模式可供参考,各项改革措施都在摸索之中,中国主要采用针对性和灵活性更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人民币国际化进行指导和监管。如目前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商业银行有监管人民币资本金的职能,却没有明确对人民币资本金使用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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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重点领域制度实践的建议
(一)跨境清算方面。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沿线国家的流动,为支付和清算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确立参加跨境结算银行系统的标准对于人民币结算支付体系十分重要,具体包括:人民币银行卡产品研发、参与人民银行年底将投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对机构以人民币进行清结算模式等。通过指定并出台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统一规范,审核操作规程,减少银行操作的随意性,提升真实性审核效率。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反法规、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以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体系的建立也尤为重要。可在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创立可行性强的单行性规范,援引国际惯例或示范法,从而形成一整套人民币支付清算体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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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兑换方面。应对人民币兑换进行立法层面的引导和监督,增加稳步放宽跨境资本交易限制的法律条款,积极引导证券市场和个人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制定外汇应急措施,以应对形势发生变化,从而采取对跨境资本流动征税等,促进跨境投资回流机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资本账户的最后项目和不能开放的交易项目上严格把守,审慎放开货币市场等短期资本账户。积极放开对外直接投资特别是ODI方面不需要的管制和限制,发挥其市场自由机制。建立健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防止国内经济及金融运行大起大落。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充实政策储备,完善应对跨境资本过度流入和集中流出的紧急预案。
(三)金融合作方面。借助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协议合作,及与其他国在经济、金融、政治、文化等领域广泛的合作和发展过程中,深入开展金融合作;通过人民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无缝对接便利人民币跨境业务的产品创新,以足够的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容纳离岸人民币。需要审慎监管金融机构,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利率、流动性、信贷和外汇风险的确定、定价和管理手段的规定等,使之有效与国外金融机构竞争,并承受资产价格的变化影响。积极开展多层级的合作和交流,全面参与国际反合作、避免有害税收竞争。健全和完善统计监测机制,对各类金融市场运行状况进行全
面动态的监测。回应国际合作对双边货币互换安排需求,积极配合外国央行选用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需求。
(四)司法交流合作方面。福建医科大学学报在国家层面上,共同开发和建立多国法律信息平台,为司法实践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持,定期交换法律信息和数据,克服和消除由于语言和文化隔阂带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与摩擦,促进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与法律的交流。培养和吸纳金融法律人才,共同开展人才培训形成制度,促进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三、对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金融体制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对外开放的水平;自觉遵循国际协定;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等。依据上述原则构建的金融体制才可能适应人民币国际化的要求,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金融体制支持。
(二)构建人民币国际化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人民币国际化必须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中央
银行法律制度。明确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增强其独立性;形成市场化、法治化的决策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的监管协调制度;建立健全评价机制等。结合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实践,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
(三)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在现有外汇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外汇管理法,整合、规范、统一外汇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制定外汇管理的专业性行政法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包括外汇账户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条例、外汇市场风险管理规则、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等。制定跨汇管理法律合作框架,目标是协调利益相关国之间的“外汇管制规则”,力求在重大问题和经常贸易中实现“管制目标”的一致性,避免“管制规则的冲突”。
(四)构建人民币国际化的其他金融法律制度。包括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民营金融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相应的法律制度中,或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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