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个⼈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个⼈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个⼈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外汇管理办法》和《个⼈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个⼈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外汇帐户和个⼈外汇帐户。
⼀、境内个⼈是指持有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临时⾝份证件、户⼝簿、军⼈⾝份证件、武装警察⾝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个⼈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的外国公民(包括⽆国籍⼈)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对境内个⼈和个⼈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应根据有关反规定对⼤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记录、分析和报告。浙江树人大学后勤
第六条本办法适⽤于境内营业⽹点。
第⼆章个⼈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个⼈可以凭本⼈有效⾝份证件在银⾏开⽴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帐户户名应与本⼈有效⾝份证件记载的姓名⼀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范围为⾮经营性外汇收付、本⼈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划转。
第⼋条个⼈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凡从汇⼊、携⼊和境内居民持有可⾃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
有关规定收取⼿续费。不能⽴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
办理托收,受托后⽅可存⼊。
⼆、凡从携⼊或个⼈持有的可⾃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
有关规定收取⼿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个⽉、三个⽉、六个⽉、⼀年、⼆年等档次。
第⼗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元、欧元、加拿⼤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法郎等。
第⼗⼀条起存⾦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额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条帐户开户
⼀、存款⼈开户时,凭本⼈有效⾝份证件由银⾏开⽴存折、存
单或借记卡。银⾏应与客户以书⾯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
取⽅式,该⽅式可为凭密码⽀取、凭预留印鉴⽀取或其
它。
⼆、根据存款⼈的意愿,银⾏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动
转存业务。
煤矿防灭火设计三、如委托他⼈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有效⾝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第⼗三条存款计息
⼀、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取⽇或结息⽇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20⽇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取⼜不办理续存⼿续,过期部分按⽀取⽇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取,按⽀取⽇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存款⽀取
⼀、存款⽀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取⽅式办理。
⼆、⽆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取⽇外汇牌价折⼈民币⽀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如因特殊需要提前⽀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有效⾝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取⽅式办理。如委托他⼈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有效⾝份证件,银⾏需记录代办⼈和存款⼈的有效⾝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续费。
钓鱼岛第⼗五条个⼈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的,凭本⼈有效⾝份证件、提钞⽤途证明等材料向银⾏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凭本⼈有效⾝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办理提取外币现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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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外币现钞,当⽇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的,凭本⼈有效⾝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李物品申
报单》或本⼈原存款银⾏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办理。银⾏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名称、存款⾦额及存款⽇期。
三、
1、
2、个⼈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划转,凭双⽅有效⾝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母、⼦⼥、配偶
3、境内个⼈和个⼈帐户间的资⾦划转按跨境交易进⾏管理。即境内个⼈向个⼈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个⼈向境内个⼈外汇账户划转,按⼊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和个⼈在办理以下资本项⽬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使⽤外汇,并通过银⾏、基⾦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参与的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出售员⼯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的境内专⽤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员⼯本⼈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4、境内个⼈作为保险受益⼈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可以存⼊本⼈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的境内个⼈将其取得合法移民⾝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个⼈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
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个⼈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和流通的各类⾦融产品,应通过合格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存⼊本⼈外汇储蓄账户,或
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境内个⼈外汇汇出⽤于经常项⽬⽀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有效⾝份证件在银⾏办理;超过上述⾦额的,凭经
常项⽬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持外币现钞汇出当⽇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有效⾝份证件在银⾏办理;超过上述⾦额的,凭经常项⽬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
李物品申报单》或本⼈原存款银⾏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个⼈经常项⽬外汇汇出,按以下规定在银⾏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有效⾝份证件办理;
2、⼿持外币现钞汇出,当⽇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有效⾝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李物品申报单》或本⼈原存款银⾏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个⼈外汇结算帐户
第⼗六条个⼈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商户按照规定开⽴的⽤以办理经常项⽬项下经营性外汇收⽀的帐户。
第⼗七条个⼈外汇结算帐户纳⼊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使⽤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管理。
第⼗⼋条个⼈经常项⽬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个⼈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的外汇结算帐户进⾏;其外汇收⽀、进出⼝核销、国际收⽀申报按
国模杨玉玲⼆、个体⼯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的,本⼈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代理企业经常项⽬外汇账户。个体⼯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的,可通过本⼈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个⼈旅游购物贸易⽅式项下的结汇,凭本⼈有效⾝份证
件及个⼈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九条个⼈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论⾦额⼤⼩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条个⼈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式计息。
第⼆⼗⼀条本⼈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的对外⽀付,不得划转后结汇。ODF
第四章个⼈外汇资本项⽬帐户
第⼆⼗⼆条个⼈从事资本项⽬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外国投资者投资专⽤帐户、特殊⽬的公司专⽤帐户及投资并购专⽤帐户。上述资本项⽬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的境内划转、汇出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三条个⼈外汇资本项⽬帐户的管理
⼀、外国投资者专⽤帐户
1、个⼈未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外国投资者投资专⽤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类、保证类。
2、账户内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
⾦划⼊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
⼆、特殊⽬的公司专⽤帐户
在设⽴或控制特殊⽬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特殊的公司专⽤帐户,⽤于保留资本变动收⼊,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帐户
境内个⼈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投资并购专⽤帐户,⽤于存放上述外汇收⼊。
第⼆⼗四条个⼈外汇资本项⽬帐户按照机构账户进⾏管理,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式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个⼈外汇储蓄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民币存款账户。个⼈外汇结算账户、个⼈外汇资本项⽬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其操作流程另⽂下发。
第⼆⼗六条汇⼊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相关规定执⾏。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总⾏个⼈⾦融部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07年3⽉1⽇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
⼀致的,按本办法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3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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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外汇   帐户   存款   办理   现钞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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