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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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四条规定额度内由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 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背屈
第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
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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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八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
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
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第十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cvb
第十一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八、九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硝酸镁
第十三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
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从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
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
5、理财产品的本息;
烯烃复分解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向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
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
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
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陈迪网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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