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07.01
【字 号】 狂想曲数码
【施行日期】1989.07.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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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兰尼亨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侦察 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情况,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应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重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k12教育教学网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充分发挥山林、矿藏、水资源的优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林为本,农、工、贸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增加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扶持集体和个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的生产,并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和经营管理上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
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全民、集体和私营工业,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和资金,逐步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地方工业。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加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努力发展小水电事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本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个体工商业和运输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专营物资的供应,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自治县享有体现对自治地方优惠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订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收购、上调计划时,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合理确定上调基数、购留比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作专项生产安排,专项调拨供应。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并享受国家在外汇留成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六条环球新闻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优惠政策扶持下,按规划建设城镇和农村集镇,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完善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城镇和集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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